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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遭受家暴证据不足,调整策略终获法官支持——张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李女士与张先生经李女士姐姐和姐夫介绍相识。2019年12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李女士无子女,张先生有一女儿小张。小张年近40岁,不曾婚育,长期与张先生生活在一起。

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搬到张先生家中,与张先生、小张共同居住。由于小张不同意李女士和张先生再婚,在日常生活中多次与李女士、张先生发生冲突。在委托家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张先生已起诉分家析产纠纷。但面对小张对李女士长期、反复的辱骂,对张先生的多次冲突,李女士、张先生无法继续忍受,故委托家理律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冀弘律师、方旭实习律师共同办理案件。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约两位当事人到律所见面沟通,并了解到下列相关情况:

1.张先生因为之前与小张发生冲突,导致心脏病复发,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准备手术;

2.小张对李女士的长期辱骂、骚扰,严重影响到李女士的正常生活,也让李女士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3.上述三人曾因冲突报警3次,矛盾严重。

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两位律师进一步意识到本案的紧迫性,在以最快速度整理完办案材料后,便前往管辖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间限制,以及各基层法院的巨大工作量,使得立案工作异常艰难。即便在前往现场立案前与管辖法院进行过电话沟通,但现场立案时,依然被立案法官以各种理由拒绝。后经过多次沟通,终于成功完成立案工作,走出了办案的第一步。

开庭前,当事人发送多段视频作为补充证据,证明李女士与张先生遭受了小张的家暴。但是经过律师分析,视频内容能够体现李女士证明目的的仅有一段10秒左右辱骂李女士的视频,而仅以这一证据进行主张,力度是明显不够的。后律师在法律检索中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两种情况。律师为了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当事人提供的视频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将张先生进行心脏手术、李女士身患多种疾病的材料作为两位当事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所有请求,成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调整后的诉讼策略得到法官的支持,在裁定中并未认定小张的家庭暴力行为,而是从两位当事人的身体无法承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角度,支持了所有请求。

家理律说

家庭暴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是实践中很多时候依然仅以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是否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律师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检索,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简单归纳: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总结了家庭暴力的五个特点:

普遍性。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中。因此,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不平等现象。

隐蔽性。家庭暴力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很难为外人知悉。一方面,加害人担心影响自己的形象,不想让别人知道,因此不仅自己极力隐瞒,还要求受害人对外隐瞒。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挨打是一件丢人的事,也往往捂着、盖着,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万不得已,不敢也不愿告诉别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内。

长期性和反复性。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接触频繁,相互之间具有依赖性和控制性,产生于感情上的亲近和冲突会使得他们之间的暴力冲突比陌生人之间的更加频繁、持久。加害人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特别是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耐,会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更加严重。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多次受到侵害,据有关组织调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长时间达40年。

主体特定性与形式后果的多重性。虽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老人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和严重。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种暴力形式,其伤害后果也可能是多种并行的。比如精神暴力,虽然没有躯体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为长期的心理伤害,会导致心理躯体化,受害人的脏器也会出现器质性变化而不可逆转。

缺乏救助性。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强力壮者。当他们施暴时,其他家庭成员往往难以有效地制止。亲朋好友、邻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闲事。所以,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不仅邻居中少有人干预,往往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义务的执法部门也会不愿干预。

案外说法

面对实践中存在的认定家庭暴力的困难,一方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通过诉讼策略的调整尽量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当尽快察觉,正确对待,理性处理,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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