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12日 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女士和魏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A房屋和B房屋。后双方为了再次购房,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约定A、B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后二人复婚并生育一子,三口之家本该和谐稳定地生活下去,但因为刘女士和魏先生生活中矛盾不断增多,且魏先生在争吵时,每每对刘女士使用暴力,刘女士无奈,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婚姻问题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助于家理律师。
刘女士向我们诉说,魏先生不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情况,且刘女士被魏先生的朋友找到并告知魏先生在外经营产生大额债务,要求刘女士一并偿还。且双方发生争执时,魏先生脾气暴躁,性格极端,习惯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多次导致刘女士受伤。故刘女士忍无可忍,对婚姻绝望至极,希望家理律师帮助她维护权益。刘女士提出了三点诉求:一、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二、争取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三、其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家理律师对刘女士的遭遇深感痛心,但同时运用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得出:刘女士的诉求很难通过判决达到!
主要风险在于:
一、关于抚养权,刘女士虽然拥有稳定工作,但也因为工作繁忙,平时照顾孩子较少,而孩子是男孩,魏先生具有同性抚养的优势,且魏先生平时照顾孩子较多,主要负责教育等问题等等,故抚养权有判决给魏先生的风险。
二、关于房产和车辆,都是婚后购置,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刘女士,但实际双方是因为希望再次购房而“假离婚”,二人离婚、婚生子出生、复婚的时间过于接近,甚至相差不到1个月,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存在被否定的风险的。即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未被否定,但二人复婚后,偿还房屋的贷款占购房款较大比例,也存在房屋判归魏先生或给付魏先生高额折价款的风险。
三、关于其他财产,比如存款,刘女士的收入较高,名下存款较多且用于单位事务,账目混杂,并且购买了多份保险,价值较大。而魏先生系个体经营,收入较少,但是结婚多年,与刘女士往来转账较多,掌握刘女士多张银行卡,故存在刘女士需给付魏先生大额折价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如果系判决解决问题,那么,刘女士的诉求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家理律师希望通过调解争取到一个较好的结果。但一开始,魏先生是极不配合的,甚至发微信辱骂律师。经过几次的谈判和魏先生的庭审表现,家理律师果断确定了诉讼思路:首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来可以保护刘女士的人身安全,二来可以固定魏先生使用暴力的事实,向法官树立刘女士的弱者形象,给法官留有魏先生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的印象,进而向法官释明:魏先生有家暴行为,不适宜抚养孩子,为争取抚养权争取优势。
通过家理律师细心整理案件材料,收集信息,制作详细的表格,法官支持了刘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为后续诉讼做了良好的铺垫。
其次,离婚诉讼开庭时,家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要求家属出庭陪同,给魏先生施加压力。因为通过有限的接触,家理律师分析了魏先生的性格特点:自尊心强、暴躁、好面子且十分冲动。针对这些特点,家理律师决定使用一定的诉讼技巧争取利益,而不再激进地调解。家理律师联系刘女士希望通过魏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的亲属、朋友给魏先生“暗示”:其收入较低,所以通过离婚诉讼力争孩子和刘女士通过收入而购置的财产等,是一种“占女人便宜”的行为,“不男人”也“不体面”,并且在庭审时亦要求亲属出庭旁听,进一步给魏先生施加心理压力。
同时,继续向法官披露魏先生多次出轨的事实,虽然未提供切实的证据,但希望给法官留有刻板印象,继而形成内心确认。使法官在组织调解时,也给魏先生施加一定的压力。
双方达成调解:魏先生放弃抚养权和两套房产和车辆,刘女士无需支付折价款,且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能够最大化保全刘女士的利益,达到刘女士的全部诉求,得益于家理律师灵活娴熟的办案策略。
本案中,家理律师通过法律分析,十分明确地知道,仅通过诉讼难以达到刘女士的诉求,故明确地选择了通过调解争取最大权益。那么,如何达成调解呢?
因为调解应基于双方的意愿,魏先生是最大的难关。家理律师通过娴熟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固定案件事实,给争取抚养权做铺垫,并且让法官了解案件,了解魏先生的形象。其次,家理律师通过诉讼经验,运用诉讼技巧,明确应“因人制宜”,准确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围绕其心理和性格进一步订立的调解方案更能够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家事案件离不开浓重的情感,主角是当事人,律师是在整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把关,但不需要事事冲锋在前,有时候律师退后一步予以引导,会有更好的效果。家理律师通过争取离婚案件公开审理、要求亲属陪同参加等诉讼技巧,在不背离事实的前提下,为刘女士营造了更有利的诉讼环境,利用与法官沟通的机会,向法官刻画了当事人的形象。争取更有利的条件,才能达到最佳的结果。
在漫长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均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保持平等和谐的关系,无论是在人身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不得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希望无论男士还是女士都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无论是报警还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以此来保护受暴力一方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当我们都能够勇敢地反对暴力时,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抵制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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