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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丈夫diss的妻子怒诉离婚,助双方解决矛盾并和好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6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6岁的许女士和28岁的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开始恋爱。认识两年后,许女士和沈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许女士和沈先生的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在北京安家,两人决心认真打拼事业,努力赚钱买房。上天不负夫妻俩的努力,许女士和沈先生在结婚后的第三年买了房子。让许女士没想到的是,房子非但没有让婚姻变得稳定、幸福,反而激起了更深的婚姻危机。


2015年,夫妻俩看中了一套220多万的房子,需要100多万的首付。沈先生支付了70多万元,许女士支付了20多万,两边父母各支援了5万元,许女士还向朋友借了15万元,总算付清了首付款,剩余120万元房款使用了公积金贷款,每月需还贷6000多元。在购房出资上,沈先生多出了50万元,而且沈先生每月有将近3万元的收入,而许女士每月只有1万多的收入,沈先生觉得自己付出得多,认为许女士占了自己的便宜。为了家庭和睦,许女士并没有与沈先生计较。

房子交付后,许女士将独居的母亲接来北京同住,夫妻俩准备要孩子。2017年,许女士第一次怀孕不慎流产,沈先生不仅不关心爱护妻子,还和许女士及其母亲发生了争执,沈先生声称:“买房的钱都是我赚的,你们给我滚出去。”这起争吵,最终以沈先生写了一份不再乱发脾气的保证而结束。

2017年年底,许女士再次怀孕,但是胎儿发育不全,许女士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沈先生及其家人再次对许女士母女发难,两家人发生了较大的冲突,沈先生要求离婚,并说房子主要是用他赚的钱购买,这房子应归自己,限许女士在3个月内搬出去,沈先生在6年内支付许女士100万的折价补偿款。

许女士无法接受沈先生提出的苛刻离婚条件,同时对沈先生失望透顶,委托我们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第一次来律所咨询的时候,许女士做完流产手术仅两个月,但她坚持要离婚,当场就办理了委托手续。结婚七年,许女士认为丈夫沈先生对自己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关爱,丈夫是严重的大男子主义,要求她言听计从,同时自认收入、存款较多,对房产贡献很大,每次争吵时就让许女士和母亲滚出去。丈夫的行为,导致夫妻俩感情急剧恶化。但是,沈先生没有反思自己,甚至在妻子流产后不久即威胁要离婚。许女士表示自己心力交瘁,只想尽快摆脱这段婚姻,但必须争取到应得的财产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李婧德律师发现沈先生和许女士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丈夫长期强势,妻子长期容忍,导致双方无法平等沟通,夫妻矛盾非常深。第一次开庭前,沈先生就向法官表明自己不愿意离婚,但事后也没有对许女士有所表示。得知丈夫的态度后,许女士非常纠结,李律师及时告知撤诉的风险,一是离婚时限会变长;二是沈先生没有做出挽回感情的实际行动,两人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和好只是暂时的。因此,许女士同意由李律师继续推动离婚诉讼进程,向沈先生施压。沈先生终于作出实际让步,主动承诺将房产赠与许女士。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沈先生和许女士签署了财产协议并公证,约定75%的房产归许女士,沈先生只保留25%。随后,许女士撤诉,双方重修旧好。

案件结果

许女士撤诉,夫妻和好。

家理律说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只是涉及到了离婚诉讼的请求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但是,本案利用离婚诉讼来推动谈判,从而化解夫妻双方矛盾的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第一,在生育的特定时期,丈夫的诉权受到限制。许女士找到我们时,刚刚做完流产手术两个月。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具有离婚诉讼的请求权。所以说,此时,沈先生没有离婚诉讼的请求权,只有许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婚后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家理咨询的客户,像许女士和沈先生这样的夫妻并不少见,收入高的丈夫日常diss收入低的妻子,妻子的一再容忍使得丈夫越发有优越感,夫妻俩失去平等沟通的机会,最终导致双方感情急剧恶化。但是,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所有收入都是一人一半,收入高的一方diss收入低的一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离婚时,沈先生以自己收入比妻子高为由,要求多分房产也是毫无依据的。

第三,如何利用诉讼推动夫妻间的谈判。在第一次开庭前,沈先生向法官表明不想离婚,同时劝说妻子许女士撤诉,但是却不肯低头认错,案件陷入僵局。李律师认为在沈先生没有实际行动之前,撤诉会让许女士在家庭中更加被动,同时也会无限拖延离婚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需要提起两次态度坚决、明确的离婚诉讼才能结束婚姻关系,如果原告中途撤诉,下次起诉需间隔6个月,且不算一次态度坚决明确的离婚诉讼,离婚期限将无限延长,于许女士不利。同时,如果许女士匆忙撤诉,可能继续助长沈先生的优越感,让夫妻双方继续处于不对等地位上,无益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我们继续运用离婚诉讼对沈先生施压,使原本处于弱势的许女士获得了谈判的优势地位,最终成功挽救了这段濒临破裂的婚姻。

案外说案

沈先生向法官表明不想离婚,并要求许女士撤诉。作为律师来说,许女士选择撤诉,我们的工作就已经完成了,但是这并不符合家理的价值观,我们希望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李律师坚定地认为,在沈先生没有明确认错并且在财产上未作出实质让步的情况下,许女士匆忙撤诉会使得自己的家庭地位更加尴尬。古语常说,亲兄弟明算账,但是没有亲夫妻明算账一说,原因就在于千百年来,女性都是依属于男性,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更谈不上拥有自己的财产。现在,女性拥有和男性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亲夫妻明算账应该是常态。

在本案中,收入高的丈夫日常diss收入低的妻子,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挣来的,据此认定自己高妻子一等。丈夫这种想法,对平等夫妻关系的建立是致命的。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想要争取到自己的地位,首先就应该算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以及应得的财产份额。于法而言,所有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要求多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于情理来说,妻子为家务劳动、生育付出较多,要求分得一半财产也完全说得过去。

美满婚姻的前提是平等的夫妻关系。因此,夫妻都应确立并守护好自己的边界,在对方冒犯和僭越时及时提醒,在必要时候也可采用诉讼来打破不平等的现状,使双方关系再次实现平衡,找回婚姻最初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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