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王女士与刘先生通过网络相识,刘先生称自己离异单身。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比较稳定,于2015年登记结婚。因工作原因,刘先生经常往返中国和甲国两地。结婚后,王女士也随刘先生在中国和甲国各居住过一段时间。在甲国居住的时候,王女士发现刘先生在甲国还有一个同居了长达10年之久的情人孙女士,但是双方没有登记结婚。
得知这一情况后,王女士非常震惊和伤心,刘先生承诺会与情人孙女士断绝关系。但是,刘先生随后以种种理由声称暂时无法解决,也不想与王女士离婚,表示要享齐人之福。在此期间,刘先生和孙女士继续保持情人关系,并且互相以家庭成员身份参与彼此的家庭聚会,甚至会和对方家人在一起共度春节。
2018年年底,王女士在整理家中物品时,意外发现刘先生和孙女士竟然以夫妻名义向甲国申请退休签证,该类签证只对具有夫妻关系或者无配偶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外国申请人开放。此时,王女士才意识到丈夫完全没有与第三者断绝关系的计划。
当时已临近春节,王女士居住在北京,刘先生和孙女士还停留在甲国,已购买了回北京过春节的机票。王女士意识到事情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刘先生和孙女士这次回北京不会停留太久,预计只过春节,一旦他们回到甲国,王女士维权就会变得更加艰难。所以,王女士希望在刘先生回国的这段时间,在北京的法院解决婚姻的问题,要么离婚,要么刘先生与孙女士断绝关系,同时刘先生将北京某处个人房产过户至两人名下。
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材料,为了在短时间内给刘先生施加压力,决定启动重婚罪自诉程序,以实现当事人诉求。在立案时,因证据材料显示刘先生和孙女士曾在北京A区长期同居,刘先生的户籍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为了抢时间,我们立即前往北京A区法院立案,成功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限制刘先生和孙女士出境,以争取更多时间。
刘先生得知此事后,态度依然强硬,以钱财均在孙女士处为由,拒绝断绝关系,并多次威胁王女士,要求撤案。王女士感受生命都受到了威胁,谈判一度陷入僵局。但是刘先生得知自己被限制出境,且刑事程序已经启动后,态度立即软化下来,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要求,双方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承诺与第三者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协议书》、《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等三份协议,男方承认重婚行为,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夫妻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将个人房产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
重婚罪刑事自诉案撤诉。双方签署《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国人开始在全世界各地居住生活。本案的被告常年在中国和甲国两地生活,这导致他长期保持一个妻子一个情人的生活而未被发现,由于男方经常往返两地,也给妻子在国内维权带来了很多困难。在处理这个案件中,我们主要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二是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涉及重婚罪的刑事自诉,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后者也可以管辖。被告人的居住地一般是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被追诉前,因就医以外原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重婚行为频繁发生在中、甲两国,北京法院应有管辖权。但是,刘先生在北京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刘先生和孙女士在北京A区长期同居,该案能否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权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748号指导案件时指出,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犯罪地可能会发生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与我国公民于国内登记结婚,只要在居住地工作和生活已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故经常居住地法院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婚姻关系通常被认为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又被称为登记婚,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则是指虽然未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之婚姻。随着各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在国内很难同时进行两次结婚登记,因此登记婚重婚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见。但是,已有法律婚姻未解除者,同时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样的行为能否构成重婚罪呢?
目前,有观点认为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婚姻登记制度。按照目前我国民法的规定,事实婚姻已经不被承认,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合法的唯一途径,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就不会存在夫妻双方法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登记婚和事实婚的重合与两个登记婚重合,两者对婚姻登记制度的破坏程序完全不同,登记婚和事实婚的重合不宜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婚”。
我们认为登记婚和事实婚的重合可以构成重婚罪。首先,重婚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权益,包括受害配偶、公民家庭完整幸福等方面的权益,而不是婚姻登记制度。如果保护的法益是婚姻登记制度,应该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次,刑法设置“重婚罪”的目的是通过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登记婚管理愈发严格的今天,两个登记婚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登记婚和事实婚重合更常见。如果允许事实婚姻的存在,就意味着一人可以同时与多人组建多个家庭,这显然是与现代文明不相融合的。最后,婚姻在重婚罪中的含义是指基于婚姻的成立而形成的一种客观关系,但是婚姻生效需要具备所有的生效要件,例如到民政部门登记等。刑法中认定重婚行为是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不要求婚姻合法有效,无论重婚中第二个婚姻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其婚姻都是成立但是无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二个婚姻是登记婚和事实婚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均危及了婚姻家庭幸福。
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定同性婚姻合乎美国宪法时,大法官安东尼·麦克莱德·肯尼迪这样评价婚姻:“没有任何结合比婚姻更深刻,它体现了爱情、忠诚、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结婚,意味着两个人前所未有的伟大。”
为了寻求法律上的认可,同性情侣们抗争多年,才赢得和异性情侣们一样可以登记结婚的权利。但是很多异性情侣们却已经不安于这样的婚姻安排,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一夫一妻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异性情侣们最合理的婚姻关系,它同样象征着爱情、忠诚、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应该得到当初选择进入婚姻生活之双方的尊重,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罚,民法对重婚、同居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赔偿等,正是这种支持的集中体现。
随着个人自由边界不断向外拓展,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逐渐被消解,而社会上越来越普遍的同居、重婚等现象让我们对婚姻的价值产生了怀疑,但是如果连最起码的忠诚都难以做到,又为什么要进入婚姻或者留在婚姻里,这本身就是对婚姻这一神圣制度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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