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1年7月,赵先生和孙女士在同一个公司工作而相识,不久后,两人相恋并同居。
2002年4月,赵先生与案外第三人签署了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10万元,贷款16万元,合计26万元购买了顺义区一处房产,每月还贷900余元。2003年1月,赵先生和孙女士登记结婚。2003年5月,赵先生父亲从银行提取现金16万元交给赵先生,赵先生提前还清房产的全部贷款。该房产现值324万元。孙女士表示,自己的父亲对该房产有10万元出资。
2004年4月,双方的女儿赵小妹出生。
2009年,赵先生父母出资1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孙女士名下。
婚后,赵先生和孙女士在性格、思想、生活方式等方面出现冲突,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曾经动手推搡。2016年6月,孙女士因琐事再次与赵先生冷战,不搭理赵先生,赵先生无法忍受同在一个屋檐下却相对无语的孤独,于是搬出了双方的居所。一个月后,孙女士带走了家里所有的存单,也从双方的居所搬至父母住处,双方正式分居。期间,双方多次沟通离婚事宜,但是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费上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常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17年5月,孙女士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获得赵小妹的抚养权,赵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赵先生找到我们时,已经接到了当地法院邮寄的传票,妻子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希望我们代为处理这个案件。经过律所的综合评估后,指派李婧德律师作为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赵先生希望保住自己的婚前房产和婚后购买的车,并尽可能少给孙女士折价补偿款,但是赵先生父亲取现归还房贷以及出资购车的事实并没有充分证据佐证。
在法庭上,孙女士提交了一份赵先生承认孙女士父亲对房产有10万元出资的电话录音。面对这一新情况,李律师迅速反问道:“这10万元出资用在哪里了,首付、还贷还是装修款?”孙女士及其律师均语焉不详。李律师乘胜追击,指出孙女士在录音里承认车款、房贷系赵先生父亲出资,孙女士一时紧张竟然当庭承认了这一事实。在这些事实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赵先生获得了房产、车辆,仅需支付孙女士30万补偿款。
本案经调解结案。赵先生和孙女士离婚,婚生女赵小妹由孙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赵先生名下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补偿孙女士房屋折价款30万元;孙女士名下的车辆归赵先生所有,孙女士应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对于当事人赵先生来说,这个案件结果是远远超过预期的,这得益于律师的临场反应和对方的庭审失言。从法律角度来说,有三个法律点值得我们的关注。
第一,通话录音证据的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证据不符合三性的要求,将会排除在庭审之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双方通话内容录音所形成的证据,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在该案中,通话录音被允许进入庭审,该证据部分内容对我方是有利的,因此我们没有在法庭上对证据的三性提出质疑。事实上,我国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是持比较开放的态度,又因家事纠纷里取证非常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默许了“穷尽所有证据”的举证方式,对证据的三性要求比较低。
第二,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孙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里,赵先生承认孙女士父母曾经为房产出过10万元。事实上,由于购房和结婚相距时间较短,如果孙女士可以证明父亲的出资用在首付款上,那么该房产就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律师的追问下,孙女士自己也说不清楚这笔钱用在哪里,因此我方认为孙女士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出资之事实,获得法院认可,法院认定该房产系赵先生婚前个人房产,孙女士仅可分得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
李律师利用孙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在庭审中迫使孙女士承认婚后一次性还贷26万元系赵先生父亲出资,夫妻仅共同还贷4个月。但是,婚后一方父母帮忙还贷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法院依然会考虑双方出资情况来进行判决。孙女士在庭审中的失言,导致其在调解中处于情理法上的劣势,最终不得不接受30万元折价补偿款的调解方案。
第三,涉案车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购于8年前,祼车价格10万,仅从车辆价值来说并不值得双方争执,双方均想要争得该车,原因就在于牌照。该车购买于双方结婚后,且登记在孙女士名下,但赵先生无法证明系其父亲出资,李律师同样是运用孙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进行追问,迫使孙女士当庭承认赵先生父亲出资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车应属于父母赠与夫妻俩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孙女士感受到自己情理法上的劣势,最终也放弃了车辆的相关权益。
在《笛卡尔的错误:情绪、推理和人脑》这本书里,认知神经学家安东尼奥·达马西奥研究了一些大脑情绪生产部分受损的受试者,他发现这些受试者可以形容从逻辑上应该怎样处理一件事情,但是却无法做出哪怕最简单的一个决定。换句话说,我们会用逻辑来推理以得出结论,但是最终做出决定的却是我们的情感。
在本案中,孙女士从法律上来说完全可以争取到更大的财产权益,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孙女士明显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我们通过车辆、房产出资情况的完全举证,使得孙女士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让孙女士陷入情感的困境:要求分割自己没有任何贡献的财产,听上去似乎不符合每个人最朴素的公平观念。为了扭转自己在情理法上的劣势地位,避免更多的财产损失,孙女士接受了最低的调解方案。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对当事人庭前辅导非常必要,同时庭审时不仅要关注法律,还应该关注情感,这可能给我们带来意外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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