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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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协议且离婚不离家,多方举证为女方保住房产追回抚养费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王女士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7岁的李先生,两人于当年便登记结婚。李先生是北京本地人,收入比较高,婚前已经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以下简称1号房产)。由于李先生社会经验更丰富,经济条件也更好,所以在家里拥有更大的话语权,王女士感觉不被尊重。

婚后,夫妻俩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李先生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双方终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李小弟。随着孩子的出生,职场经验的积累,王女士开始变得成熟独立,反感李先生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薄。

2013年前后,王女士不堪婚姻的禁锢,多次向李先生提出离婚,李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利用孩子和双方父母对王女士施压,但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后来,王女士有了婚外情,但双方对离婚问题一直没有谈妥。2015年,王女士表示想为孩子购买学区房。由于夫妻俩婚后又购买了一处房产(以下简称2号房产),目前王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按北京限购政策,无法继续买房,李先生同意离婚后以王女士名义买房,但王女士明确表示离婚后不会再复婚了。

2015年4月,王女士与第三人签署了购房合同,以总价494万元购买了东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3号房产),王女士用李先生转账资金支付购房定金、佣金62万余元。

2015年6月,夫妻俩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女士,李先生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李先生名下的1号房产(婚前房产,婚后无还贷)、2号房产(婚内房产,离婚时贷款已还清,现值900万)均归李先生一人所有,婚内存款均归王女士所有。夫妻俩的存款均由李先生保管,李先生将所有存款都用于炒股,离婚时双方并没有清算存款数额。

2015年7月,王女士用李先生转账来的资金支付了3号房产首付款145万元,李先生还支付了25万元装修款,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王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每月需还款1.8万元,离婚后一直是李先生将还贷资金转至王女士银行账户,王女士再还贷。

离婚后,王女士和李先生一直居住在一起。3号房产装修以后,李先生也跟着王女士、孩子李小弟一起搬入了新家。王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搬离新家,李先生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出。2018年年初,王女士觉得无法继续忍受,委托我们代为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宜。


办案经过

王女士第一次找到我们时,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3年多,但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王女士多次要求前夫搬离住所,可前夫均以索要经济补偿、变更孩子抚养权等施压,双方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王女士不堪其扰,委托李婧德律师借助司法手段,让前夫搬离住所,同时解决两人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接受委托后,李婧德律师立即开始收集、调取两人生活期间的经济情况。经过对双方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后财产情况的分析,李婧德律师很快发现离婚协议存在很多漏洞,王女士在协议里放弃了2号房产的权益,相当于放弃了450万元的财产权益。按照离婚协议,王女士仅可分得两人婚内存款,但双方没有清算存款数额,男方很可能反驳说存款数为零。如今婚内2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成定局,李婧德律师只能尽全力为王女士尽可能多地争取离婚后所购房产的权益。由于购房款、每月还贷均来自男方,离婚后房产归属不确定性非常大。李婧德律师通过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琐碎证据的整理,成功举证王女士对房产出资为130万元,同时举证女方名下无其他房产,说服法院将房产判归女方,男方需在10日内搬离该房产,抚养费仍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数额执行。经过三场诉讼,李律师终于为王女士彻底了结了这段婚姻的财产、子女、情感纠葛。


案件结果

排除妨害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李先生应在限期内搬出住所;二审经调解结案,李先生应于10日内搬出;

抚养费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离婚后同居期间,李先生应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补付抚养费共计26万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应支付2万元抚养费。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3号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王女士偿还,王女士应支付李先生300万元折价补偿款。


家理律说

从家理律师接收的案件来看,像王女士和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以后,害怕老人和孩子接受不了,所以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共同支付家庭日常支出,甚至共同出资购房,但同居与婚姻是完全不同的状态,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可能给双方或者一方的感情、财产带来伤害。为解决离婚后同居带来的情感、财产纠葛,王女士和李先生先后启动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三场诉讼,主要解决了以下三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第一,离婚不离家,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11年,双方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名下有高达千万的房产,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股票,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财产。但是,双方害怕老人、孩子得知真实情况,默认离婚不离家,这就决定了双方只能采取协议的方式来离婚。当时,双方还急于购买学区房,出于避税考虑,双方约定千万婚内房产均约定给李先生,王女士仅分得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甚至都没有清算存款的数额,这样一来,李先生分得的财产权属清楚、数额明确,但是王女士分得的财产权属不明、数额不清。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双方数额极不对等;二是王女士分得的财产数额是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非常大。

鉴于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离婚协议,这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李先生获得确定的房产,价值900万,王女士想要获得存款,还需证明离婚时双方有多少存款。在本案中,李先生掌管着家庭财政大权,为了举证离婚时双方的存款数额,我们指导王女士与李先生谈判,让其主动承认双方离婚时股市里有87万元的存款,我们将这份证据提交法院,获得法院认可。通过我们的全力举证,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出资为130万元,尽力为王女士挽回了损失。但是,如果王女士决定离婚之时,就向父母孩子坦承,请律师介入案件,彻底与李先生理清情感、财产的纠葛,就不必忍受这3年多的非正常同居生活。

第二,离婚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是否有权居住?王女士找到我们的时候,首要诉求就是希望前夫搬出居所,要彻底与前夫作个了断。因此,我们提起的第一个诉讼是排除妨害纠纷。在法庭上,对方提出购房合同签订于婚内,离婚后男方也贡献了首付款和房贷,男方有权居住。李婧德律师认为,涉案的3号房产系女方离婚时分得的存款购买,且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现在双方已经离婚,男方另有两套住房,双方同居期间争吵不休,严重影响老人孩子的正常生活,男方不适合继续居住在该套房产里。

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后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王女士系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李先生以其系涉诉房屋共有权人进行抗辩,但其权利既未取得不动产登记,也未经诉讼予以确认,故不采纳李先生的抗辩意见。即使李先生是涉诉房屋的共有权人,鉴于双方确已离婚,且李先生另有住房,继续居住在王女士名下房产中缺乏必要性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应限期搬离。

离婚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是否有权居住,虽然这个案子的法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但是类似案件细节若不完全相同,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在离婚不离家的这种同居生活状态中,双方一般均对房产有出资,购房合同还可能签署于婚内,这个房产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均有相应的份额,所以对方能否居住,需要看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决定,并不存在标准答案。

第三,离婚后共同生活,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要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是王女士的第二个诉求。但是,从以往法官的判决思路来看,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法院一般都不支付补付抚养费。毕竟离异夫妻依然同居生活,双方在子女抚养、家庭开支上均有支出,通常情况下是算不清楚的,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会为自己支付了孩子开销作为抗辩理由,法官一般都会认可。

在本案中,我们整理了同居期间王女士为孩子花费的具体情况,证明孩子的大部分开销均由王女士支出,李先生对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也有将近20万元的支出。最终,法院判决同居期间按7000元每月补付,自2018年7月起,依然按每月2万的数额进行支付。


案外说案

王女士的这段婚姻再次告诉我们:结婚要慎重,离婚要果断。

结婚时,王女士刚刚走出校门,缺乏社会和人生经验,听从父母长辈的意见,草率地选择结婚,婚后随着自己人格的成熟和独立,一方面急于摆脱不幸婚姻的束缚,想要追求两心相悦的感情;另一方面又受到父母孩子的压力,采取离婚不离家这种拖泥带水的处理方式,离婚三年多依然与对方在情感、财产上纠缠不清,双方均无法重新开始新生活。

婚姻是我们自己的人生大事,这意味着双方对彼此的承诺和责任。草率的婚姻走向破灭的可能性非常之大。结婚是大事,离婚也是大事,婚姻破裂伤害的已经不仅仅是夫妻俩,还有父母和孩子。正因为如此,许多夫妻感情已经难以挽回的时候,就会在是否离婚上左右为难,像王女士和李先生就选择了“离婚不离家”这种看似两全其美、实则隐患重重的方法,生生把短痛变成了长痛。

还是那句话,结婚要慎重,离婚要果断,切忌离婚不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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