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07月13日 2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大妈
被告律师:卢静律师、李楠律师
被告:钱先生、周女士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钱先生与周女士登记结婚。王大妈与钱先生是母子关系,为了帮儿子完成安家梦,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王大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先后向钱先生转款150万元。
2015年6月,钱先生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刘某将坐落于北京市某房屋出售给钱先生,合同价款为260万元。当年9月,钱先生与周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述房屋登记为钱先生、周女士共同共有。
后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钱先生和周女士决意离婚。随即王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钱先生与周女士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而周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这笔款项明明是当初老人对小两口的赠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女士找到家理律师助其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时,距离开庭只剩三天时间,时间紧任务重,为帮助周女士争取利益最大化,卢静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并且在第一次与周女士见面沟通案情时,就紧抓核心问题,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当了解到周女士与王大妈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自其与钱先生结婚至今均有保留,家理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深挖记录定能获取有利证据为我方所用。
因多年累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繁杂且量大,但家理律师不厌其“繁”加班加点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制作了清晰的证据清单。
除此之外,卢律师对周女士进行了细致问询,不仅仅只限于对本案诉争款项相关事实进行了解,除了涉案款项之外,王女士是否曾给钱先生与周女士出资过,是否偿还。
周女士告诉家理律师,王大妈曾帮夫妻二人垫付过房租,二人随后便已偿还。卢静律师要求周女士查找上述证据,并认为数额巨大的房款如果借款时双方合意是借贷不是赠与,那么结婚七年时间根据钱先生与周女士的收入不应从未偿还过,从以上事实亦可推断本案王大妈的出资系赠与。
而对于对方王大妈提交的证据,卢静律师亦进行了细致研究,发现王大妈提交的其个人的银行流水中,经常有大额的交易往来,仅2015年4月王大妈转出金额就有315万余元,可见王大妈经济条件非常优越。
庭审中,钱先生与周女士均认可260万元购房款中王大妈出资150万元,周女士父母出资110万元。钱先生称王大妈出资的150万元系其向父母的借款,周女士称自己父母的出资是在王大妈出资系赠与其与钱先生共同购房的前提下也赠与其与钱先生,用于共同购买房屋。
最终我方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官认为王大妈与周女士多年来一直联系密切,王大妈在聊天记录中从未提及其出资系借款,故认定王大妈主张的150万元系赠与。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大妈主张向钱先生的转款系帮助钱先生、周女士购买房屋的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但不能直接证明诉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故驳回王大妈全部诉讼请求。
家理律说:
本案诉争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款项发生背景、取证注意义务、主张借款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父母是否均有出资等情形综合判断,仅仅提供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
首先,该款项发生于周女士和钱先生婚后,日常生活中,关系较为亲密的自然人之间达成赠与意向,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直接交付的情形,较之双方达成借贷意向,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直接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更为常见。本案中,王大妈在款项发生时并未要求周女士和钱先生出具借据,之后也没有要求补签。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王大妈是借款给儿子钱先生买房,那么结合钱先生与周女士的经济状况,均是金融行业的职员,每人年薪三四十万元,而借款至今约五年时间,那么周女士与钱先生即便不能全部偿还诉争款项,亦应向王大妈偿还部分款项才更为合理。
其次,结合男方父母的经济条件,王大妈经营了多家屠宰场、海鲜店、工厂等,每年盈利颇丰,故该150万元对于王大妈来说不算非常高额的钱款,从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2015年4月王大妈转出金额就有315万余元,可以看出其经常有大额的交易往来。
第三,周女士已经提交了周女士父母出资的证据以及购房至今与王大妈之间的聊天记录,王大妈多年来从未向周女士主张过其出资系借款。
第四,王大妈的出资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而房屋登记在钱先生、周女士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且周女士父母亦有大额出资,故可以推定出王大妈出资系赠与而非借款。
第五,王大妈提起本案诉讼时,正值周女士与钱先生进行离婚诉讼这一特殊时期。只有钱先生单方面认可诉争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办案过程中,除了尽量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更要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找出对其不利的事实。父母为子女出资,要结合各种情形进行判断,考查出资时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借款合意。
案外说法: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子女购房能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家,很多父母倾尽半生甚至一生的积蓄。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房产分割时,大多涉及父母出资,对于父母出资系赠与亦或是借款,裁判观点亦有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如果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通过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如果父母表示其出资系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日后需要偿还,那么建议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否则若日后发生纠纷,父母亦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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