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2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992年,29岁的杨女士因工作认识了32岁的王先生,王先生开始追求杨女士。当时,杨女士和王先生均有家庭,各育有一子。1993年,双方在北京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女士,股东分别为杨女士及其三位亲友。1995至1996年间,杨女士和王先生分别与其原配偶离婚,双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从2000年开始,王先生先后向杨女士写了几十份承诺书、保证书和协议书,承认出轨和家庭暴力,并多次承诺“自愿放弃家庭的全部财产和公司的股权分割权”“我们婚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归妻子杨女士一人所有,我没有分割权”,并在2001年的一份承诺书里写道“如有外遇……净身出户……罚款创伤费500万元”等内容。
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集中书写的承诺书和保证书里,王先生承认与某位已婚女性存在长达7年的婚外性关系,并在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里约定,位于北京大兴、通州、昌平以及苏州的四处婚后房产,均归杨女士一人所有,王先生自愿放弃分割杨女士名下的10%公司股份及其收益权。
婚后,双方的公司经营得风生水起,营利丰厚,但是公司资产和绝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均由杨女士掌握,王先生声称双方有3亿家产,但自己名下仅少量存款。
双方曾在婚内获得多处房产,除前述四套房产已经公证归杨女士个人所有以外,其余房产也登记在杨女士及其亲友名下。2002年双方出资112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一处学区房,该房产还没有房产证,但购房合同显示买受人是杨女士妹妹;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商用北京市顺义区的两套联排别墅抵偿所欠装修款,别墅均登记在杨女士妹妹名下,目前分别由王先生和杨女士居住;苏州某开发商以两套住宅抵偿装饰款,其中一套登记在杨女士名下,已公证归杨女士一人所有,另一套登记在杨女士妹妹名下。此外,双方还曾在2014年在海南三亚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杨女士名下。
婚后,夫妻俩还曾购买了多款名贵手表、数幅名人字画、多款木雕工艺品、各类玉石首饰、各地名贵陶瓷工艺品、多款红木和进口家具、家具电器、价值12万元的高尔夫球卡等浮财约200余万元。王先生表示,双方于2013年曾经花500万元购买了国债。
2016年12月15日,王先生向杨女士的户籍地大兴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2月,杨女士在大兴法院签收起诉状、传票和证据材料,并提出自己已经在顺义居住多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次月,大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顺义法院审理。随后,王先生委托了易轶律师。
办案经过
王先生找到家理律所时,其离婚诉讼已经移至顺义法院审理。王先生表示自己婚后出轨,给杨女士书写了多份净身出户协议,但是数亿家产均系自己创造,目前家产均由杨女士掌控,净身出户后晚年生活堪忧,也极不公平,希望律师尽力为其挽回损失。考虑到本案极为复杂,家理律所委派了易轶律师和马赛男律师共同办理该案。
两位律师发现,双方名下的股权和多数房产均为代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首饰工艺品家具家电等浮财举证难,王先生没有财政权,缺乏必要的财产线索。更令人崩溃的是,对方在法庭上抛出几十份王先生亲笔书写的净身出户协议,并据此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杨女士一人所有,拒不申报财产情况。对此,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净身出户协议约定的财产标的不明,且违背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应属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两位律师将净身出户协议打为无效以后,抓住从王先生和庭审中获知的零星财产线索,在第三次庭审中要求杨女士当庭说明国债和学区房购买的情况。杨女士矢口否认购买过国债,两位律师当庭申请法院调查其银行交易信息。法官于庭审次日前往某银行核实时,却在银行遇到杨女士查询国债,杨女士随后主动向法院申报国债的购买情况。在第四次庭审中,两位律师再次申请法院调取杨女士名下近20年来的银行流水信息,杨女士觉察到案件可能败诉,又利用自己与王先生相邻而居并掌握大门门禁的便利,故意锁门不让王先生进门,炮制王先生“家暴”踹门的假象,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两位律师合力戳破了杨女士的谎言,并在随后的两次庭审中逐笔质证杨女士名下10余张银行卡里近20年来的大额支出。经过两级法院合计八次庭审,杨女士始终无法对其大额不合理支出作出明确解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补偿王先生2300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判决结案。判决王先生、杨女士离婚;双方实际掌握的首饰、工艺品、家具、电器等浮财归各自所有,杨女士支付王先生财产折价款6万元;杨女士名下的三亚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支付房产折价款77.5万元;杨女士应支付银行账户资金财产折价款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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