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11月29日 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厉先生和林女士2006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厉小妹,2011年5月离婚。离婚后没多久,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决定复婚。在复婚之前,2012年2月,两人签订《复婚协议》,次月,两人再次登记结婚。
该《复婚协议》先是将厉先生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复婚后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厉小妹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女方提出离婚,自动放弃一半产权并归女儿厉小妹所有,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女方负担。”
第二次结婚后六年,厉先生发现双方三观严重不合,婚姻难以为续,想要提出离婚,但担心《复婚协议》生效后,自己将完全丧失婚前房产,于是找到家理律师求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师仔细研究了《复婚协议》,发现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财产的约定,限制了双方的离婚自由,可从该点突破,先确认该条款无效,保住厉先生的一半房产权益。
虽然该条款限制了双方离婚自由,明显违反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但该案并无先例,且容易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激烈反应。为了说服法官,家理律师从婚姻法的现行规定,到婚姻自由的意义,全方面解读了该条款应确认无效的依据,最终赢得法官的认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厉先生和林女士于2012年2月签订的《复婚协议》中第一条第二款无效。
家理律说:
《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案涉《复婚协议》第二条限制双方的离婚自由,尽管是双方当时均认可的条款,但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家理律师在庭上从立法目的、法律渊源及现有案例的角度据理力争,法官支持了我方诉求。
在此,家理律师想提醒大家,婚姻家事里涉及的民事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关系,双方对于婚姻自由、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
15年 (优于93.2%的律师)
53次 (优于97.3%的律师)
238次 (优于99.48%的律师)
118615分 (优于99.69%的律师)
一天内
2030篇 (优于99.9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