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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欲独占儿子遗产,助年迈老母分得补偿款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8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孙大娘

被告:吕大姐、陈小弟

原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孙大娘、陈大爷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陈大哥是两人的小儿子。1992年,陈大哥与吕大姐结婚,育有一子陈小弟。1995年,陈大爷去世,2014年,陈大哥突发冠心病去世。

陈大哥与吕大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处房产、两辆车(均登记在陈大哥名下),6万元存款,公积金若干。此外,陈大哥还曾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31.6万元,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陈大哥去世后,其单位发放若干抚恤金,已由吕大姐领取。

陈大哥去世后,为了办理房、车的过户以及保险理赔手续,吕大姐多次找到陈大哥的哥哥姐姐,希望他们帮忙劝说孙大娘放弃继承陈大哥的遗产,并协助其办理房车的过户和保险理赔的手续。得知吕大姐的态度后,孙大娘不愿意放弃继承儿子的遗产,但遗产都掌握在吕大姐手中,孙大娘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她争取应得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发现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双方对孙大娘的继承权没有争议,但是陈大哥的遗产都在吕大姐手中,搜集遗产证据,掌握遗产信息比较困难。

经过与孙大娘沟通,我们从以下三步着手,为孙大娘争取到该得的权益。第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搜集陈大哥、吕大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息;第二步,按照法律规定,区别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第三步,向法院提交我们掌握的遗产信息,经法院调解,为孙大娘赢得65万元的遗产份额。

办案经过

年过八十的孙大娘委托其女儿到所咨询,其女儿说到孙大娘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医疗生活开支较大,弟弟陈先生在北京打拼多年,积攒下了较丰厚的资产,现陈先生因病去世,弟媳不愿意分割遗产赡养孙大娘。孙大娘虽然理解儿媳今后需独自面对生活的艰辛,但其他儿女赡养能力有限,自己也没有收入,因此希望分得部分遗产,以保障晚年生活。

办案律师梳理完案情和证据后,认为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双方因遗产纠纷而发生了较大的矛盾,如何在诉讼过程中既为老人争取到该得的利益,又能尽可能地缓和双方的矛盾,是本案最大的难点。因此,办案律师积极与吕大姐进行沟通,充分理解吕大姐的难处,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吕大姐体谅老人的艰辛,最终获得吕大姐的认可。婆媳经调解形成遗产分割合意,双方关系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陈大哥名下的房产归吕大姐、陈小弟共有;车辆1归吕大姐,车辆2归陈小弟;存款利息、人寿保险金及其他保险利益等归吕大姐所有;吕大姐支付孙大娘65万元财产折价款。

家理律说

    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遗产纠纷,法律关系简单,继承人身份的举证也不存在问题,但是在遗产信息的搜集、遗产范围的确定上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法律疑难,需要谨慎应对。

第一,搜集财产信息。儿子去世,儿媳掌握着遗产信息,老人想要继承遗产,首要任务就是搜集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息。因公民的财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于是我们运用现有的一些线索,向法院申请了一系列调查令,掌握了陈大哥、吕大姐名下的房车、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

第二,确定遗产范围。在本案中,确定遗产范围有三个细节点需要重视,其一是陈大哥、吕大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仅有一半是陈大哥的遗产;其二是以陈大哥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因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42条的规定,该人寿保险金应按遗产进行处理;其三是死亡抚恤金虽然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作为母亲的孙大娘有权享有,死亡抚恤金也是按照遗产的分配规则处理。本案中,孙大娘表示放弃分配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第三,促成和解。涉及陈大哥的遗产信息收集完毕后,我们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陈大哥的遗产范围,并将相应证据以及辩护意见提交法院。吕大姐、陈小弟意识到遗产的分割不可避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孙大娘获得了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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