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08:00-20:00
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法律讲堂》《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13031168085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男子婚变险分割父母养老房,律师情法并举解困境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费女士

被告:曹大爷、曹先生

被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被告曹大爷系被告曹先生之父,原告费女士与被告曹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育有一女曹小妹,后两人因家庭理财及孩子教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曹先生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 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5年9月,被告曹大爷与曹先生向案外人购买朝阳区某房产(以下简称 “朝阳房产”),由曹大爷全款支付,登记在曹大爷与曹先生名下,双方各占50%。2015年,曹先生将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赠与给曹大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现费女士向法院诉称,50%的朝阳房产份额系双方婚后取得,系夫妻共同财 产,曹先生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夕将该份额赠与曹大爷,未征得原告费女士同意,请求法院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

因购房时间距今已经十多年,且当时是现金支付,我方需要寻找细节证据来证明曹大爷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外,即使可以证明曹大爷全额支付了房款,其赠与曹先生的 50%份额是对曹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举证。

接受委托后,胡梦蝶律师通过调取曹大爷及其妻赵大娘当年的银行取款记录等,间接证明了房款系曹大爷全额支付房款,曹先生夫妇未出资的事实;同时, 通过各种细节证据,让法官相信曹大爷并无将50%的房产份额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办案经过

曹先生初到律所咨询时,整个人看起来精神萎靡。因为自己和妻子的婚姻破碎,导致父母的养老房面临着分割的风险,因此内心十分焦急。办案律师初步分析案情后,虽然十分同情曹先生及其父母的遭遇,但是由于购房年代久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等因素,该案显得十分棘手。

办案律师深知此案若办理不当,两位年迈老人的晚年生活将困苦不堪,因此深感责任重大。办案团队一方面多次主动与法院沟通案情,另一方面不辞辛苦地多次前往银行、房管局调取当年购房的出资、登记情况等证据,完整地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曹大爷夫妻。在法庭上,当案情审理陷入胶着时,办案律师从生活情理出发,陈述曹大爷当初将 50%房产份额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方便孙女上学,同时请求法院为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考虑,作出驳回费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审结后,曹先生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携其母亲来到我所,为主办律师胡梦蝶送上写有“为民解忧 法律卫士”的锦旗,感谢其辛苦的付出。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曹先生名下 50%的房产份额系曹大爷对曹先生 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曹先生的个人财产。曹先生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曹大 爷,于法有据,对费女士有关确认曹大爷与曹先生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家理律说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其一是购房款是否全部来自曹大爷夫妻,曹先生夫妻有无出资;其二是曹大爷将 50%的房产份额登记在儿子曹先生的名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其三是如果曹大爷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他是想赠与给儿子曹先生一人,还是曹先生与费女士夫妻呢?

第一个问题属于举证的问题。如果曹大爷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等凭证,证明购房款的来源。但是曹大爷夫妇当年没有用转账的方式支付房款,而是从银行取出现金,用现金支付的房款,我们从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曹大爷当年取款的银行里调出了取款底单,结合购房合同、缴税发票等证据,充分举证了购房款全部来自曹大爷夫妇。费女士虽然声称夫妻俩有出资,但是却没有提交证据。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曹先生是否为挂名产权人。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曹先生是挂名产权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套房子位于某重点小学、重点中学的学区房内,而曹先生的女儿曹小妹面临幼升小,因此曹大爷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曹先生名下,主要是为了方便孙女曹小妹入学。因此,曹先生只是挂名产权人,曹大爷并无赠与50%房屋产权给曹先生的意思表示。但是从诉讼角度来看,挂名产权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对于证据的要求极高,诉讼风险比较大。

第三个问题即认为曹大爷对曹先生的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曹大爷是赠与曹先生个人,还是曹先生和费女士夫妻俩,需要进一步举证、论证。费女士认定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话,费女士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曹先生与曹大爷的赠与协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曹大爷将房产登记在曹先生一人名下,那么可视为对曹先生个人的赠与,可是只登记 50%的房产份额在曹先生名下,就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了。

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同时准备了两个辩护思路,一方面积极举证曹先生是挂名产权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曹先生名下,只是曹大爷为了方便孙女曹小妹上学,并不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我们还搜集了50%房产份额只是赠与李大哥一方的相关证据,梳理了答辩思路,并将其作为主要诉讼方向,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易轶婚姻家事团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031168085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3次 (优于97.3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8次 (优于99.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624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978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易轶婚姻家事团队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55279 昨日访问量:31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