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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女遭骗婚只求解脱,律师为其争取九十万财产补偿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6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女士

被告:纪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内蒙古包头市人,纪家为寻求于家生意上的协助,安排纪先生和于女士相亲。两人于2013年相识,2014年年初在美国登记结婚,随后在美国生育一女纪小妹。婚后,纪家未能如愿获得于家的生意协助,纪家开始给纪先生施压,要求双方离婚,夫妻俩由此产生争执。2015年10月,于女士带着纪小妹搬出居所,双方开始分居。

2015年3月,纪先生与案外人光女士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朝阳区双桥某处房产(以下简称“双桥房产”),首付款以及相关税费共计215万元,贷款70万元。首付款及相关税费里,其中38万元来自纪先生父亲,其余159万元来自纪家亲友的借款,18万元来自于女士朋友的贷款。

2015年5月,于女士向多位朋友借款18万元,其中5位朋友共计13万元的借款直接转至纪先生支付宝账户,1位朋友的5万借款转至于女士账户,但于女士于第二日即转至纪先生支付宝账户。2015年5月,该房产登记至纪先生名下。2015年8月,于女士归还6位朋友的18万借款,2015年9月,纪先生的父母转款18万元至于女士账户。该房产现价值约510万元。

两人分居后,于女士提出离婚。因双方系在美国登记结婚,无法在国内协议离婚,只能起诉离婚。2016年5月,于女士委托我们,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纪先生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于2016年10月驳回了于女士的离婚诉求。

2017年5月,于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纪先生答辩称于女士有婚外情,且认为双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纪先生作虚假陈述,叙述于女士朋友的18万借款系用于双方购车的开销,但是我方律师整理出了当时的转账记录,结合双桥房产首付款支付时间,完整地举证了该18万借款实际用于购房,击破了纪先生的谎言,最终为于女士赢得了该得的份额。

由于对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引起法官的极大反感。在后期庭审过程中,我方完全掌握了辩护的主动权。最终,我们为于女士争取了该得的房产权益,并高效、顺利地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办案经过

在咨询过程中,于女士讲述纪家曾先后安排数人与之相亲,实为通过婚姻借助于家获得生意渠道。婚后,纪家未能如愿,随即翻脸,挑拨于女士与纪先生的关系,从一开始,这场婚姻对于女士来说就是一场骗局。如今,于女士身心疲累,只想迅速从这段充满着算计的婚姻里解脱出来,甚至愿意承受财产的损失。

办案律师了解案情后,深深感受到这个对爱情充满憧憬的女人却面临婚姻骗局时的痛苦心情,决心运用法律全力为其化解这场骗局带来的伤痛。办案团队夜以继日地翻阅了案卷,认为于女士有权分割婚后房产,在于女士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办案律师受内心的职业道德驱使,极力劝说于女士要求分割房产,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法庭上,面对纪先生的虚假陈述,办案律师出示了完整的转账记录,有力地回击了纪先生否认于女士出资的谎言,最终为于女士争取了最佳的调解时机,顺利解除其痛苦的利益婚姻,并帮其获得该得的财产利益。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纪小妹由于女士负责抚养,纪先生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双桥房产归纪先生所有,贷款由纪先生负责偿还,纪先生须支付于女士90万元折价补偿款。

家理律说

从案情上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但是,这个案件在程序上较普通离婚案件复杂,同时在房产分割上也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法律点,详述如下。

第一,在国外结婚,如何在国内离婚的问题。本案中,于女士和纪先生系在美国登记结婚,并未在国内领取结婚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于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在国内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中国国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此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

第二,借款出资及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双桥房产系纪先生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纪先生个人名下,应为纪先生个人财产,纪先生当庭陈述于女士向朋友借款18万元用于购车,未用于购买该房产。对此,我方提交了完整的转账记录,揭露了对方的谎言,法院最终认定18万元借款以及70万元房贷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截至本案结案时,双桥房产尚有60万元房贷尚未还清,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如何计算折价款的问题。于女士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同意纪家亲友的借款作为纪先生个人的出资,纪先生今后亦不向于女士主张共同承担债务。双方确定分割的部分为于女士利用借款支付的部分以及70万元房贷对应的部分。基于此,双桥房产的折价款该如何计算呢?

双桥房产的增值率为510÷285=1.79;夫妻共同财产=88万元×1.79=157万元,那么于女士该得的部分为88.5万元。但是该房产尚有60万元房贷需双方承担,于女士实际可分得的部分=88.5-30=58.5万元。

在双方分居过程中,纪小妹一直随于女士共同生活,纪先生未支付抚养费。最终,我们利用法院组织调解的契机,为当事人争取到90万元的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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