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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为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8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周女士

被告:焦先生

原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周女士系某公司主管,焦先生系某公司高管。双方于2009年年底举办婚礼,2010年6月生育一子焦小弟,双方于2010年7月领取结婚证。2016年3月,被告焦先生曾经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16年10月,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焦小弟的抚养权,分割男方婚前在天津购置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在北京购置的一套房产。

据查,2010年4月,焦先生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天津某处房产,购房款由周女士提供7.5万元,焦先生提供34.5万元,该房于2010年6月取得房产证,仅登记在焦先生一人名下,焦先生认为天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认可天津房产含装修、家具等现值为80万元。

焦先生自2004年8月入职某通讯公司,后因该单位裁员,焦先生于2014年11月离职,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合计53万余元。2014年11月,焦先生与案外人费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130.5万元,贷款72万元,购置北京某处房产。该房产首付款中的50万元系焦先生原单位裁员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焦先生一直负责偿还房屋贷款,焦先生认为其应多分。双方认可北京房产含装修、家具等现值为300万元,目前尚有60余万贷款尚未偿清。

办案经过

在与周女士的初次沟通中,我们了解到周女士与焦先生分居期间,焦小弟随周女士生活,焦先生及其父母经常带人前往周女士单位、住处进行各种骚扰、辱骂,逼迫周女士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作出让步,严重影响了焦小弟的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周女士只得带着孩子暂避山东老家,不想再面对无法进行正常沟通的男方家庭。

我们以多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劝说周女士,离婚拖得越久,将对周女士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亦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建议周女士主动提出离婚诉讼,早日解决纠纷,确保自己和孩子过上平静的生活。

周女士听从了建议并委托了我们,我们的办案团队详细梳理了案情和证据后,确定了以结婚意愿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只为尽可能多地为周女士母子争取财产。在法庭上,主办律师向法院举证周女士对天津房产有出资,双方买房前已举办婚礼等,充分证明了周女士有权分割天津房产,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子焦小弟归周女士抚养,焦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天津房产、北京房产均归焦先生所有,焦先生支付周女士折价款共计105万元。

家理律说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套房产的归属及权益问题。我方认为天津房产和北京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天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焦先生与周女士于2009年年底举办婚礼; 2010年6月全款购买天津房产,当月两人的孩子诞生;2010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虽然天津房产登记在焦先生个人名下,且购买于结婚登记前,但是当时双方已举办婚礼、周女士即将临盆,周女士亦对购房有实际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将天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北京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房产首付款中有50万系男方焦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焦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经济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2010年7月至2014年11月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北京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男方运用部分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一直负责偿还贷款,将北京房产判给了男方,但男方需给女方90万元折价款,并且负责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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