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覃女士
被告:吴先生
原告律师:孙奕律师、易轶律师
吴先生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覃女士与吴先生自行相识于2000年,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吴先生向覃女士支付200万元,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2013年9月,双方复婚,覃女士生下一子吴小弟。
在双方离婚期间,吴先生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92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产权登记于吴先生个人名下。2016年年底,覃女士发现吴先生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覃女士保存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以及录音等辅助性证据,但没有直接证据。为了安抚覃女士,吴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覃女士的名字。在庭审中,双方认可房屋现值480万元。
2017年5月,覃女士与吴先生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吴先生将覃女士打伤,致使覃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覃女士报警,经鉴定,覃女士为二级轻伤。在吴先生即将被移送检察院之际,覃女士念及夫妻感情,未再继续追究吴先生的刑事责任。随后,双方分居,覃女士独自搬出了居所,吴小弟一直随吴先生生活。覃女士提出离婚,吴先生不同意。
2017年6月,覃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六项诉讼请求:一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子吴小弟随其生活,吴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三是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四是因吴先生婚内出轨、家庭暴力,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五是吴先生应按前次离婚协议约定,支付200万元补偿款;六是诉讼费用由吴先生承担。
2017年8月初,吴先生因纪律问题被单位停职接受调查。2017年8月底,本案第一次开庭。令覃女士措手不及的是,吴先生聘请了律师,并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
开庭结束后,覃女士委托我们代为处理本案。我们借助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覃女士手中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具有婚内出轨的行为。
办案经过
覃女士找到我们时,正是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结束的次日。说起前一天开庭的情景,覃女士依然气愤不已。在这段婚姻里,覃女士饱受情感背叛、家庭暴力的折磨,丈夫吴先生不仅在外面寻花问柳,在家里对覃女士拳脚相加,而且为了保全自己领导干部的颜面,坚决不离婚。覃女士本想通过法院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可张先生竟偷偷聘请了北京知名律师来争夺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矢口否认自己的婚姻过错。
接受委托后,我们借助智能案件管理系统为覃女士匹配了擅长情感干预的办案团队。主办律师理解覃女士希望吴先生当庭承认婚内出轨背后的情感诉求,但手中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办案团队决定从覃女士遭受家庭暴力后受轻伤一事入手,以刑事自诉为突破口,并借助调查过程中掌握的吴先生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进行双重施压,迫使吴先生承认婚内出轨。
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吴先生当庭承认婚内出轨及家庭暴力过错后,办案律师乘胜追击,利用吴先生对财产来源不明的心虚心理,有力地反驳了对方律师提出以多出资为由要求多分房产份额的主张。最终,我们的办案律师成功说服法院,法院判决覃女士可获得70%的房产份额、孩子抚养权及高达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结果
准予覃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婚生子吴小弟由覃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双方的房产归覃女士所有,覃女士按房屋现值的30%给予吴先生折价补偿款;吴先生给予覃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家理律说
在本案中,吴先生具有家庭暴力,并因使用家庭暴力导致覃女士轻伤;同时,我方通过刑事诉讼进行施压,迫使对方当庭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吴先生既具有家庭暴力,又具有婚内出轨的婚姻过错。吴先生家暴的婚姻过错,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吴先生的双重过错将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方面处于劣势,吴先生还将支付覃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一般来说,常见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吴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覃女士轻伤二级,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即使其不同意离婚,因覃女士坚持离婚,法院亦可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婚姻过错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里明确提到,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具有婚姻过错,法院均会酌情给另一方多分财产。在本案中,我们明确提出覃女士既是无过错方,又是受照顾的妇女,同时又是孩子的直接抚养者,要求获得房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且只需支付对方30%的房屋折价款。
第三,家庭暴力过错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尽管没有法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但在司法实践,家庭暴力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主笔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里明确提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本案中,孩子在父母分居后一直随父亲生活,按照以往的判例来看,孩子判决给吴先生的可能性很大,但我们认为吴先生具有家庭暴力,且其处于停职调查阶段,覃女士直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法定过错的认定十分谨慎,大部分案件会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自然也不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即使法院最终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由于法院没有对赔偿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实践中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其中以2至5万居多。在本案中,覃女士要求获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吴先生承认自己具有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的双重过错,法院最终支持了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