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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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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发布者:陈世洪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3767人看过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95月1日之后2020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适用该数据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将比旧数据高出接近三万元:

  1、2018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216

  2、2018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331

  3、2018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3484

  4、2018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2723

  5、2018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4717

备注:四川地区试点改革:成都中院、德阳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自2020年2月1日起,有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统一按照城镇标准就高不就低计算。

各赔偿项目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或因伤致残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


具体可咨询致高律师陈世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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