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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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对方的财产情况要适当地进行了解

发布者:张延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57人看过

离婚前对方的财产情况要适当地进行了解

在实践中,由于有的夫妻之间存在间隙,彼此之间的财产状况不是很清楚。比如,对方是否还有其他的房产?对方的存款、基金、股票都有多少?对方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汽车?对方的公司股权、公司分红是多少等等。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前尽可能的多掌握一些对方的财产情况是有益无害的。这样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可以争取到相对比较有利的条件。

这些问题有的可以在离婚前聘请律师进行调查,有的可以在立案后委托法院进行调查。立案是个非常关键的步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像存款之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是以法院受理立案的时间标准来界定的。如果立案以后,对方转移存款的话,那么很明显就属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撤销。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但是这个规定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这属于事后维权,不如事前维权好一些。所以尽可能的事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是上策。

另外,建议在离婚前尽可能的咨询律师。虽然可能花费一点咨询费用,但是由于咨询了律师,使你少受损失的价值要远远大于你的律师咨询费用。实践中,我们就碰到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也没有咨询律师,本来可以取得一定的财产权益的,但结果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有的当事人因此损失几十万元,教训不可谓不深。

所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军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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