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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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在监狱服刑,怎样诉讼离婚

发布者:张延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010人看过

离婚一方在监狱服刑,怎样诉讼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离婚一方在监狱正在服刑,而另一方要离婚。即使服刑一方同意离婚,正常情况下也应当进行诉讼离婚,婚姻登记处一般不办理这样的离婚。诉讼离婚因一方在监狱服刑,所以需要到监狱去开庭,这就需要法院跟监狱方面进行一定的沟通。

在这里,张律师想重点强调的是怎样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以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就说明一方在监狱服刑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的选择和实际操作还是有一些技巧的。比如说有的离婚一方当事人住在A区,但其结婚登记在B区,而其户籍在C区,尽管法律有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仔细研究案件,根据各个法院的不同工作作风来进行法律范围内的选择还是可以做到的。这样,就会扬长避短,尽可能的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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