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晚,被告人修某与刘某在饭局共同饮酒后,由刘某驾车载承修某,中途停车二人调换驾驶位置,由修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后修某驾驶车辆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损坏、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二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达到醉驾标准。修某在明知刘某饮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为帮助刘某逃避法律追究,先后两次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称均由其一人驾驶车辆,刘某未驾驶车辆,掩盖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车辆由修某及刘某轮番驾驶,并非均由修某驾驶。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修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他人提供虚假陈述,帮助他人逃避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最终,槐荫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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