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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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浙江某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南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05月25日 6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3民初528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王琳艳

人民陪审员  方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迎

 


姜南律师上海日盈(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律知识扎实,对委托人高度负责,多次接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日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