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比如XX公司,被告重庆市XX公司、被告重庆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比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重庆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重庆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告重庆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比如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XXX元及违约金483000元;
二、第一被告重庆市XX公司无能力时,由第二被告重庆市XX公司承担上述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共计14320元,由比如XX公司负担13548.9元,第一被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7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