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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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工资发放相关法律问题(转)

发布者:包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247人看过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1)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2)病假期间: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正常支付工资。

  

注意!是政府实施或者采取措施导致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员工自己要求居家隔离,或者觉得老家更安全不想回来,可不属于此种情形。

  

另外,处于看护假期间的职工亦归于此种情形。但看护假可是要还的,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的休息日,即现在休了看护假,2020年以后的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上班。

  

复工人员,包括在家办公的职工:

  

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北京人社局明确,疫情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的员工:

  

(1)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发放工资。

  

(2)企业没有条件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优先安排年休假,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年休假安排完了,想要继续延期返岗的,可采取的措施有:

  

A.协商一致待岗,并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

  

B.员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无薪;

  

C.单位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在以后的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

  

企业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基本生活费(北京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也就是说,单位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的,第一个月的工资仍然需要保障,正常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企业没有停工,但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降低薪酬: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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