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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标准

发布者:包迪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2195人看过


2019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醉驾在停车场移动车位、因抢救病人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 130mg/100ml以下的真诚认罪悔罪且未包含8种法定必须依法提起公诉情节的等多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酌情适用不起诉。


试行醉驾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的目的在于办理“醉驾”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2、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无上述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8种情形,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3、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1)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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