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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折算表、毒品数量标准一览表

发布者:包迪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毒品犯罪 |709人看过

毒品折算表、毒品数量标准一览表



表一:非法药物折算表



一、阿片类

(一)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许使用的品种



(二)药物依赖性强,但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三)药物依赖性相对较弱,且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二、苯丙胺类(含致幻剂)

(一)致幻型苯丙胺致幻剂及甲喹酮: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使用的品种

表二:毒品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




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



毒品折算的适用依据


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毒品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毒品犯罪部分等等。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毒品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毒品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就阿片类以及苯丙胺类毒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涉及药物依赖性强以及精神依赖性强的毒品(《非法药物折算表》详见附件)。


最后,对于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未涉及的毒品,则需考虑其是否具备折算条件而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具备折算条件的,则参考类似的毒品,综合评价;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则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毒品数量标准制表说明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部分毒品犯罪中的部分毒品的定罪和量刑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正式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被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虽未被废止,但其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与2016年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2016年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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