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死角探索
在律师执业几年以来,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到底属于抢劫还是盗窃?
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其构成要件主要有: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同时申明了一点,行为人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更没有使用暴力行为,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就针对这一点而言,相信大家无可非议。但是有一点,如果权利人知道反抗,但是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既没有使用暴力、胁迫、也没有使用其他方法致使权利人无法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的四要件来看,显然行为人缺少了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当然不够成抢劫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已经触犯刑律,那么是否构成盗窃罪、侵占罪呢?
依照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体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针对上面讨论的问题,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就盗窃方面而言,从表面上看也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之规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在上面所讨论的问题,如果权力人是处于自身状况而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比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权利人也知道,但是行为人并未对权利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简言之就是权利人并未遭受外力干涉,而是权利人因自身原因(如生病躺在床上,不能动荡等)而不能反抗,权利人眼看着自己的财物被行为人侵犯。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盗窃是秘密窃取)。更不构成侵占罪,侵占从字面意思上看,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然而这个问题中并未透露代为管理这一行为,因此也不构成侵占。
基于这一点,倾向于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在不构成这些罪名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并未对权利人造成了威胁,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实施侵犯他人公私财物,而还继续侵犯的,应当依照严惩这种行为而倾向性认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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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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