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星|时间:2015年11月05日|142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辩 护 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刘XX故意伤害一案,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XX家属的委托,同时征得被告同意,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XX的一审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并全过程参与法庭主持的审理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针对本案被告的情况,综合考虑本案各方因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减轻被告人刘XX的刑事处罚。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XX在2012年7月11日涉嫌的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前期在网吧殴打被告人引起,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并未与被告人双方讲和,致使被告人积怨在心,遂在2012年7月11日,被害人到小牛煤矿领取工资之时,被告问其要求说清楚,被害人便开始挑衅被告人,因此双方才发生的厮打行为。可想,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挑衅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双方吵架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互殴致使被害人倒地,从而将被害人锁骨摔伤的事实,被告虽然有错,但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却又处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致,在双方厮打之时,被告内心也不曾想将被害人致伤的主观意愿。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属蓄意伤害。从全案看,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由于一时冲动,犯罪动机也不是卑鄙恶毒的,这与其他故意犯罪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受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四处讨借,在最大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但终因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过高,远远超过了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希望受害人综合考虑双方间的实际情况,事件发生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实际的身体状况,被告人的负担能力等,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出让步,以使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双方双赢的后果。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在村里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属初犯,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自诉人身体危害不大,且没有提前预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对被告人刘XX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二、量刑的基本方法: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综上,由于被告人具有上述若干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X经过本案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也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足有悔罪表现。鉴于以上原因,特请求合议庭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XX适用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或者依法使用缓刑。
辩护人:王明星 律师
2013年10月25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辩 护 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刘XX故意伤害一案,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XX家属的委托,同时征得被告同意,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XX的一审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并全过程参与法庭主持的审理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针对本案被告的情况,综合考虑本案各方因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减轻被告人刘XX的刑事处罚。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XX在2012年7月11日涉嫌的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前期在网吧殴打被告人引起,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并未与被告人双方讲和,致使被告人积怨在心,遂在2012年7月11日,被害人到小牛煤矿领取工资之时,被告问其要求说清楚,被害人便开始挑衅被告人,因此双方才发生的厮打行为。可想,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挑衅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双方吵架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互殴致使被害人倒地,从而将被害人锁骨摔伤的事实,被告虽然有错,但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却又处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致,在双方厮打之时,被告内心也不曾想将被害人致伤的主观意愿。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属蓄意伤害。从全案看,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由于一时冲动,犯罪动机也不是卑鄙恶毒的,这与其他故意犯罪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受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四处讨借,在最大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但终因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过高,远远超过了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希望受害人综合考虑双方间的实际情况,事件发生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实际的身体状况,被告人的负担能力等,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出让步,以使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双方双赢的后果。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在村里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属初犯,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自诉人身体危害不大,且没有提前预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对被告人刘XX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二、量刑的基本方法: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综上,由于被告人具有上述若干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X经过本案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也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足有悔罪表现。鉴于以上原因,特请求合议庭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XX适用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或者依法使用缓刑。
辩护人:王明星 律师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