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文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该刑法修正案第三款即黑体字部分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
(1)涉及罪名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
(2)造成的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情节恶劣;
(4)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等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等核准追诉。
经最高人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核准追诉。
张某某等故意杀害同学王某某案是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刑事责任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