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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认识

发布者:朱瑶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公司法 |10255人看过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等四个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普通股,优先股属于盲点,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优先股发行分公开、非公开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仅限上证50指数成分股、发行优先股收购或吸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等三类情况。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独立性、内控健全、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分红情况符合监管规定、会计合规、募资用途合规;2、发行优先股规模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筹资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须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否则,仅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须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转让交易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且股东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包括:经有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额达到500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名下各类金融资产总额达到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同时,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及其配偶被排除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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