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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误诊误治)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95人看过举报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

审判长:

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并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误诊、漏诊,存在明显过错

20154月,原告王**因身体不适,多次到被告处诊治,被告在没有实施相关检查的情况下,最先诊断原告患有“肝硬化”,并按肝硬化方案进行治疗,后又诊断为“主动脉瓣、二尖瓣关闭不全、酒精性肝病”等疾病。20173月诊断结果增加为“冠心病、心肌缺血、心功能Ⅲ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原告经**市中医院检查和**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1、原告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诊断的疾病;2、被告漏诊了原告的疾病。2017年被告诊断原告患慢性结肠炎,并查出有3处息肉。而**市中医院通过肠镜检查,升结肠可见一直径约0.8CM肿物,行手术切除,确诊肿物为管状腺瘤;2019119**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原告“右肺结节”,被告却漏诊了该疾病;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12月,三年多时间反复住院35次,累计时间长达300天。其中错误诊断达27次,误诊率高达77.14%

2018714日,原告因右锁骨骨折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误诊原告患有冠心病等,认为不适宜手术,未作处理,拒绝为其手术治疗,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病情没有及时处理,严重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原告的骨折畸形愈合,最终酿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根据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和**长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冠心病、心肌缺血,心功能三级主动脉瓣和二尖瓣关闭不全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原告反复多次住院,被告住院指征不严格,结肠息肉和锁骨骨折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该过错增加了被鉴定人医疗费用及医疗时间,导致右锁远端陈旧性骨折,导致原告右锁骨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二、被告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

2018年,原告到被告处复印病历,被告篡改2015727日的病历,企图掩盖误诊的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告承担过错责任。

三、被告的误诊、漏诊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

因被告极高概率的误诊、漏诊和诊疗护理措施不当,误导原告在3年多时间辗转于被告多个科室住院治疗,但症状却并没有缓解。在原告的整个诊疗过错中,被告自始至终都是存在过错的,该过错给原告带了严重损害,引发、加重了基础性疾病,增加了原告的住院费用等损失。

被告在医疗活动中有义务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但是被告却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有重大过错的事实不容否认,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存在着严重的草率敷衍,未能尽到医生的谨慎性义务和基本的诊疗注意义务,造成了对患者的误诊和病情的进一步恶化,造成了原告不必要的医疗支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的错误诊断,导致原告在其他医院和上级医院住院达13次,共96天,该部分的医疗损失和治疗时间损失与原告的误诊误治也不无关系。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被告的行为致原告情绪不稳,烦燥、焦虑,精神疾病恶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原告的精神疾病由四级加重为二级残疾。究其根源,完全是由被申请人的延误治疗行为所致,被申请人对此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

综上,被告在患者就诊当中,存在错误诊断、遗漏诊断、以至错误用药等一系列的连环过错、过失。被告对原告的治疗一开始就陷入错误,延误了治疗时机,后又篡改病历资料。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原告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已经就被告的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及损害赔偿数额的有关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

 

 

                               

                                      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陈忠强

 

                                     0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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