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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613人看过举报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纠纷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但第二顺序继承人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其可以继承遗产吗?

刘某有一个婚生女任某,1993年刘某与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一直由前夫抚养。1999年刘某患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随后其生活与治疗一直由哥哥刘先生照顾,直至2013年年底去世,刘某去世后的火化、安葬的事宜也由刘某哥哥刘先生操办。刘某依“房改”政策于2005年取得了一套位于武昌的房产。刘某哥哥刘先生认为任某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作为遗产的房产理应归他。双方对此达不成一致意见,2017年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套房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无证据证明任某丧失继承权的法律事实,刘先生主张房屋所有权全部由其继承,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该条后项规定的涵义,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任某自幼起未和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刘某患病后,其生老病死主要由其兄刘先生负责,刘先生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主张分得刘某的遗产,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考虑到刘某自身有一定经济收入,其患病期间经济开支并非刘先生全部负担,遂法院判决刘先生和任某各享有被继承人房产的1/2份额。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刘某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告任某是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任某仍有权继承;但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且刘先生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所以任某不能取得全部遗产。刘先生作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其主张受到部分支持。

从法律实践上看,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无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还是其他人,都可以分得适量财产。

我国尊崇孝道,“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而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无论其是否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对其在遗产取得上均有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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