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策(一):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案例:
喔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喔喔公司)与铛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铛铛公司)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喔喔公司常常会让铛铛公司设计宣传海报、展板、广告等,而铛铛公司也定期为喔喔公司进行装修活动,两公司业务往来紧密。2012年初,Y市的一个大型建筑项目需要将装修业务外包,承建方表示等装修结束、房子销售后再结清账款。铛铛公司正处于经营困难期,其股东周某觉得该项目盈利较大,可使公司状况好转,于是力促铛铛公司承接了该项目。因为中途资金存在困难,只好暂时向喔喔公司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2012年底,铛铛公司完成了装修业务。然而,上述大型建筑项目因不符合城市规划而被关闭,铛铛公司仅从承建方那里得到了勉强达到装修成本的价款。铛铛公司再次陷入困难,又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喔喔公司将铛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20万,2013年2月,铛铛公司与喔喔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铛铛公司同意在三个月内偿还喔喔公司借款12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铛铛公司未偿还欠款,喔喔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因铛铛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程序暂时终结。2013年底,铛铛公司的股东周某和李某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的结果为:铛铛公司在清算期间无对外债权债务,铛铛公司已经结清各项税款、无应缴未缴税款、无未付福利费、职工工资已结清、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公司剩余资产总额为1200553.95元,全部归股东所有。但铛铛公司在清算时未向喔喔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120万元的给付义务。喔喔公司得知铛铛公司注销登记后,以周某、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隐瞒公司巨额债务骗取工商注销登记为由,起诉要求周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李某作为铛铛公司的股东,并在铛铛公司清算中担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由于周某、李某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造成铛铛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从而未获清偿的后果,故周某、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李某连带赔偿喔喔公司损失120万元。
法律对策(二):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
案例:
2014年2月,绝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世公司)将奇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奇葩公司归还其欠款及违约金共100万元。原来,奇葩公司曾因业务往来而欠绝世公司90万元,双方签有协议,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因奇葩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在履行期限截止之日偿还。因绝世公司急需该笔款项发展业务,只好起诉至法院。奇葩公司虽认可该债务,但表示无力偿还,同年4月法院判决奇葩公司偿还绝世公司欠款及违约金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绝世公司在判决规定的还款期内仍未收到奇葩公司的还款,只好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8月,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却发现,奇葩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奇葩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中止执行。
同年12月,绝世公司将奇葩公司的两名股东薛某和钱某诉至法庭,认为二被告作为奇葩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奇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恶意逃债,致使绝世公司不能获得债权清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被告薛某、钱某认为,二人虽然未在法定日期内对公司开始清算,但也未导致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两人之所以未进行清算是因为奇葩公司已无财产,公司账册和文件不全,无法进行清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和钱某作为奇葩公司的股东,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而其未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自行清算;且公司的财务账册和文件不全,使得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被告亦未能证明债权人的损失并非其未及时清算造成的,故二被告应对绝世公司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绝世公司诉奇葩公司还款纠纷一案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准。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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