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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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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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税或者其他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发布者:周留成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22人看过


家住南方花园的邓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债务人唐某出借11万元,后唐某未按期归还邓某某借款。2017年8月30日邓某某将唐某诉至阜宁法院,经阜宁法院调解,唐某分批偿还借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邓某某向阜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唐某名下的位于建银小区的房屋。关于该房唐某已于2007年(也就是12年前)出售给初中老师王老师,并在阜宁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王老师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准备拍卖,随即王老师向阜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该房属于自己,邓某某无权提出查封和拍卖的请求,经法院听证审理,裁定驳回了王老师的请求。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王老师再次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老师要求中止执行房产的诉讼请求。这让王老师不解,她认为,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也住了12年,而且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为什么房子不属于自己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购房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售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前三个条款均已符合,问题就是出在第四个条件有关过户的问题。本案中王老师就是为了规避5年内过户要交很多税款,所以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才导致王老师购买房子即将被拍卖,对已支付的购房款,还因售房人下落不明无法索回,仍需通过打官事主张权利,所以我们广大朋友一定要切记,二手房买卖中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万不能贪小便宜吃大亏。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0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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