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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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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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

发布者:梁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

被告:台州市XX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XX口腔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台州市XX口腔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口腔治疗费11700元;3.判令被告按照三倍赔偿原告损失35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牙齿问题前往被告处就诊,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了《全冠-美学修复知情同意书》、《牙齿填充治疗(即补牙)知情同意书》、《根管治疗知情同意书》、《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约定对原告左上1、3、4、5,左下6号共五个牙位牙齿使用“爱尔创全瓷冠”材料进行修复。2020年9月25日,原告将全部治疗款项11700元支付给被告。2020年10月16日,牙齿全部治疗完毕。后原告发现被告为其使用的修复体并不是双方所约定的“爱尔创全瓷冠”牙,而是使用了相对便宜的烤瓷牙。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存在欺诈,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市XX口腔门诊部辩称:被告在原告第一次就诊时向其提供了全瓷冠和烤瓷冠两种方案及价格,原告当时只决定了1号牙用全瓷冠,另外的3、4、5、6号牙并未决定做全瓷冠还是烤瓷冠,所以《全冠-美学修复知情同意书》上备注的是待定。因原告系经熟人介绍来治疗的,被告给了原告相对便宜的报价且同意其分次支付治疗费用。治疗过程中原告陆续支付治疗费用,被告备牙前根据实际收到的烤瓷冠对应的价款,为原告订购了烤瓷冠。在原告试戴当天继续支付款项达到了全瓷冠的价款的情况下又为原告订购了全瓷冠准备让原告更换。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未一次性付清款项,且原告系熟人介绍而来,治疗过程中多通过被告院长衔接,导致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沟通不畅。被告不存在欺诈故意,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合同没有依据,被告不需要退还费用及赔偿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台州市XX口腔门诊部治疗牙齿,双方签订《全冠-美学修复知情同意书》、《牙齿充填治疗(即补牙)知情同意书》、《根管治疗知情同意书》、《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各一份,约定对原告的1、3、4、5、6号牙进行修复,其中1号牙决定用爱尔创全瓷冠进行修复,3、4、5、6号牙用爱尔创全瓷冠还是生物合金冠(即烤瓷冠)待定。被告告知原告5颗爱尔创全瓷冠修复方案的价格为11700元,1颗爱尔创全瓷冠4颗生物合金冠修复方案的价格为9700元。原告要求分期支付治疗费用,并于当日支付了1000元。后治疗陆续进行,原告分别于2020年7月6日、7月16日、8月29日支付了1700元、4000元、3000元,共计支付了9700元。2020年9月25日,被告对原告3、4、5、6号牙进行了备牙、取模,并根据原告的缴费情况于9月26日为原告订购了4颗生物合金冠。2020年10月15日晚,原告又向被告账户转入2000元。2020年10月16日上午,原告试戴牙齿。2020年10月17日,被告又为原告订购了4颗爱尔创全瓷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全冠-美学修复知情同意书》、《牙齿充填治疗(即补牙)知情同意书》、《根管治疗知情同意书》、《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照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病历、义齿购进验收记录、缴费单、费用确认单,本院对案外人阮利芳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台州市XX口腔门诊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存在欺诈行为。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应该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即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有实施欺诈的故意,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作出错误判断并据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在第一次治疗时仅就1号牙用全瓷冠达成合意,3、4、5、6号牙使用全瓷冠还是烤瓷冠是处于待定状态的,需要原告作出决定后再告知被告。可见,被告在治疗开始时就向原告提供了两种方案供其自主选择,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或行为。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原告陆续支付款项且在2020年9月25日备牙定方案前仅支付了1颗全瓷冠4颗烤瓷冠对应的价款,导致被告误以为其已选择烤瓷冠的修复方案,进而为其订购了4颗烤瓷冠并进行了试戴。在此过程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被告其选择的是全瓷冠的修复方案,故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在试戴结束当天,被告发现原告又支付了2000元时,意识到原告选择的方案可能是全瓷冠,便立即重新订购全瓷冠准备为其更换。在原告并未发现使用的是烤瓷冠的情况下,若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便不会重新为原告订购全瓷冠,故被告应不存在欺诈的故意。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律师,联系方式15858644044,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执业多年,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5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