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栋梁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转用 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地类 权属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傅栋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748人看过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转用、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地类、权属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4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正确认定地类、权属是依法审批农转用、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基础。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在农转用、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报批时能认真审查、正确认定地类、权属,确保了土地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但有些地方对地类、权属审查不严,错报、瞒报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项目用地的依法审批,影响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土地审批行为的依法、高效,就进一步完善农转用、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地类、权属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类、权属审核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地类、权属审核的重要意义,要从依法行政、保护权益的高度重视地类、权属审核工作,对报批项目涉及的每一块地都要从法律、政策和技术层面,认真组织调查,严格履行程序,层层把好审核关,确保地类、权属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确保国家土地用途管制、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级审查负责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地类、权属的职责。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农转用、征收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报批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征地调查,及时掌握违法用地、先行用地、临时用地等情况。要加强对土地勘测定界资料的审查,确保地类、权属及面积准确。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况正确认定报批地类:

1)对违法占用的土地,经土地执法部门确认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前的地类报批;

2)对经批准的先行用地、临时用地,按批准前的地类报批;

3)对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的采矿用地,按建设用地报批;对需要办理但未办理农转用审批的,按采矿前的地类报批。

4)上述情况以外的,根据土地勘测成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已完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按变更后的二调成果)确定报批地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权属时,要认真调查,严格履行确认程序,确保土地权属准确。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类、权属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地类、权属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违法用地、先行用地、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情况;报批地类与土地勘测定界及土地调查成果的符合情况;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是否符合规定。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组件报批项目的,对地类、权属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3.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市县认定地类、权属的方法、依据和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可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农转用、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地类、权属及其面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情况进行抽查。

三、完善报件材料

按照分级审查负责的要求,对原报件材料进行修改完善(详见附件1-4),各地要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确保材料完整、内容准确。

四、明确责任追究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错报地类、权属情况的发生,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瞒报地类、权属的情况。严禁通过土地调查、土地登记等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审查不严造成错报或者弄虚作假故意瞒报地类、权属的,省厅将责令整改;对屡次发生错报、瞒报的,省厅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予全省通报。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至2016年7月18日失效。

附件:

1.农转用、征收项目分类面积汇总表

2.农转用、征收项目市级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书

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市级审查意见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