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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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有书面物流协议,为何不是货运代理?(最高院改判)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97人看过



案例索引: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2)民抗字第80号

裁判精选:

就卧龙公司与兆龙公司的关系而言,双方虽然签订有《物流协议》,但此份协议是在兆龙公司与卧龙公司联系更改报关单证上卧龙公司名称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是因为卧龙公司要将涉案货物的进口报关业务委托给兆龙公司而签订的。从协议内容上看,此份《物流协议》没有任何有关涉案货物具体情况的记载,协议内容与涉案货物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从协议履行情况看,《物流协议》签订之后,卧龙公司既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涉案提单及报关单证交付给兆龙公司,也未就涉案货物向兆龙公司发出过书面的通知、指示或指令。由此可以认定,《物流协议》与涉案货物并不具有关联性,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卧龙公司与兆龙公司之间虽然签订有形式上的《物流协议》,但就涉案货物而言并未形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一句话总结:委托事项需要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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