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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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当心这种支付方式,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承担违约责任。(高院)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4次举报



裁判精选

《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每一票货物所发生的费用采用一票一结,可半月结算一次”,该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景泰隆公司完成代理事项后,应尽快将发生费用以书面形式传真给福布斯公司确认,费用确认书应由福布斯公司加盖印章并由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根据上述约定,福布斯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以确认所发生费用数额为条件,在本案的审理中,景泰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福布斯公司传真过费用确认的书面文件,也未能出示任何费用确认书,福布斯公司在未收到费用确认书面文书的情况下未按协议付款不构成违约,无需向景泰隆公司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是否应该承担违约金

 

 

案例索引

青岛景泰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宁福布斯经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16)鲁民终51号

 

 

实务总结

 

     从上述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最终却无法获得违约金的案例中可以得知,在约定付款期限的同时又约定付款需要对方确认时,没有及时通知对方确认或者通知对方确认,对方迟迟不作确认都容易引起争议,形成第一重风险。除了付款额以外,由于付款延迟导致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支付是第二重风险。

   所以,对于此类合同,最好同时约定确认的时间,以及不及时确认所导致的后果。确认时间自不必多说,不及时确认的后果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其一,收款方多要,付款方不确认。对于此种情况,可以设立付款方即便晚确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要求付款方承担利息。

其二,收款方正确主张,付款方就是不确认。对于此种情况,可以要求付款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然,为了防止如此复杂的合同付款方式导致的多重风险,可以采取一定期间内固定货物单价,按照货物数量进行货款结算的交易模式。结算按照相关单据(最好是第三方出具的单据),凭单据进行收付款,防止因为确认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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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