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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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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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提单抬头与提单签章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承运人?(最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59人看过


裁判精选

   涉案两票货物的提单均由欧航公司打印签发,虽然涉案提单的抬头载明中航公司系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但提单右下角承运人签章处由欧航公司盖章,并明确写明系“作为承运人”盖章,因提单的抬头系在提单签发前统一印制的内容,提单右下角的签章及“作为承运人”系在提单签发时针对特定的合同打印的内容,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故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为欧航公司,非中航公司,中航公司与涉案运输无实际关系。

 


争议焦点

提单抬头与提单签章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承运人?

案例索引

吉林新元木业有限公司与欧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总结

     对于合同,单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相关主体的判断需要根据实质高于形式的方式进行判断,同时,从事外贸这类纸质文件比较多的行业,需要仔细审核相关单据。对于货代整体分包比较多的现实,出口方对于重要的单据,尤其是付款单据,提单,海运单,保险单等需要仔细审核。

 

判决节选

涉案两票货物的提单均由欧航公司打印签发,虽然涉案提单的抬头载明中航公司系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但提单右下角承运人签章处由欧航公司盖章,并明确写明系“作为承运人”盖章,因提单的抬头系在提单签发前统一印制的内容,提单右下角的签章及“作为承运人”系在提单签发时针对特定的合同打印的内容,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故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为欧航公司,非中航公司,中航公司与涉案运输无实际关系。新元木业的住所地为中国吉林,欧航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涉案提单的签发地、起运地为大连,香港与涉案运输无实际联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案提单背面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由香港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

作者简介:

杨钦仁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合同纠纷领域,其中尤为擅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涉外合同纠纷。十余年法律经验,在工作之余归纳总结法律实用知识,把现实复杂案例化成简单问答,帮助简单、轻松了解现实法院处理结果。


延伸阅读: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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