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涉案两票货物的提单均由欧航公司打印签发,虽然涉案提单的抬头载明中航公司系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但提单右下角承运人签章处由欧航公司盖章,并明确写明系“作为承运人”盖章,因提单的抬头系在提单签发前统一印制的内容,提单右下角的签章及“作为承运人”系在提单签发时针对特定的合同打印的内容,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故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为欧航公司,非中航公司,中航公司与涉案运输无实际关系。
争议焦点
提单抬头与提单签章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承运人?
案例索引
吉林新元木业有限公司与欧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总结
对于合同,单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相关主体的判断需要根据实质高于形式的方式进行判断,同时,从事外贸这类纸质文件比较多的行业,需要仔细审核相关单据。对于货代整体分包比较多的现实,出口方对于重要的单据,尤其是付款单据,提单,海运单,保险单等需要仔细审核。
判决节选
涉案两票货物的提单均由欧航公司打印签发,虽然涉案提单的抬头载明中航公司系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但提单右下角承运人签章处由欧航公司盖章,并明确写明系“作为承运人”盖章,因提单的抬头系在提单签发前统一印制的内容,提单右下角的签章及“作为承运人”系在提单签发时针对特定的合同打印的内容,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故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为欧航公司,非中航公司,中航公司与涉案运输无实际关系。新元木业的住所地为中国吉林,欧航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涉案提单的签发地、起运地为大连,香港与涉案运输无实际联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案提单背面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由香港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
作者简介:
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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