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涉案货物仅是轮船载货物的其中部分,如船舶返回出发港,同样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仅增加了船方对外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亦可能导致其他货主遭受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争议焦点
关于“尤利”轮继续前往印度是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与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申1602号
实务总结
船舶是应该继续航行还是返回从法律上主要考虑的就是紧急避险与减损规则两大制度:
其一,船舶货物出现问题,继续行驶必然加重货损,那么从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91条)来看,船方应该对这批货物作出妥善处理,不然船方需要就货物加重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从另一方面,船方与货方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不是船舶租赁合同,所以从船方以及其他货主利益角度,船舶的航行应该兼顾部分货物的货主和船方以及其他货主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部分货物货主的利益小于船方以及其他货主的利益,从利益衡量角度,船方继续航行。这类似紧急避险,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船方已经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方法,通过利益比较部分货物货主的利益小于其他货主以及船方利益的总和。
其三,不构成减损规则主要原因是船方的处分行为并没有不当,船方继续航行是当时最优选择,是通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合理选择。构成紧急避险的,可以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四,关于船方继续航行是否构成“共同海损”,可以要求各方分摊损失?共同海损属于一种特殊的紧急避险,对于由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在一定条件下,由各方分担。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是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的特殊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显然,继续航行不构成采取特殊措施,于此,缺少构成要件中的特殊措施,继续航行不构成特殊措施,所以无法构成“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