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南盛公司主张涉案2票货物的货款损失,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数额。《进口合同》系南盛公司自行提交,万通运达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应当按照该合同记载的金额确定涉案货物的损失数额。出口报关单系南盛公司出口货物时单方申报填写,其载明的货物金额和采用的结算货币币种与《进口合同》的约定并不一致,南盛公司又不能证明记载不一致的合理原因,故出口报关单发票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真实价值,南盛公司主张按照出口报关单记载金额确定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万通运达公司关于应当以《进口合同》记载金额确定货款损失的意见,应当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
关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如何分配损失的举证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索引
厦门南盛糖果食品厂有限公司与万通运达(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再59号
实务总结
本案中有几个冲突点:
1、一审法院认为只要是无单放货,就需要全额赔偿。
2、二审法院认为,一方在主张实际收款与原先《进口合同》有变更,要求的是主张合同变更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按照合同判断实际付款情况。这里没有要求付款方提供付款凭证进行判断。
3、最高院再审认为, 收到款项是按照证据不足的各类票据和双方认可的《进口合同》,最高院选择了票据。二审与再审都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举证责任要求的,但是明显再审的举证责任设置更贴近实际,不完整的直接证据证明效力大于间接证据。
另,出口报关单发票与《进口合同》数额不一致的,在填报关单一方无法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按照《进口合同》数额处理,因为《进口合同》是双方行为,而报关单是单方行为。
判决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
(三)南盛公司是否存在货损。案涉货物起运后,南盛公司曾电话要求万通运达公司交付提单未果。之后,案涉集装箱在目的港卸空且货物被提走。由于万通运达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返还正本提单,已造成南盛公司无法交付货物,导致南盛公司未能收取货款。案涉货物价值42484美元,南盛公司请求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损失。南盛公司为中国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请求上述美元款项折为人民币支付应属合理。经查,2012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均超过6.2,而南盛公司仅请求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2折合人民币263400.8元计算损失是南盛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予认可。南盛公司主张万通运达公司和以星公司赔偿上述款项自2012年9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因万通运达公司怠于偿还款项,致南盛公司遭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13年2月15日起算。
二审法院认为:
(三)关于南盛公司是否存在损失以及该损失是否应由万通运达公司承担的问题。因万通运达公司持有案涉货物的提单,提单系作为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在该提单未交付给货物托运人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南盛公司存在损失,应由万通运达公司承担。在南盛公司托运的货物被提走的情况下,其已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认定南盛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已经获得案涉货物的货款。根据南盛公司提交的《进口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后马上付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及2266.8欧元用来制造印刷买方所需的特定包装的印刷版,当买方在法国收到产品样品时再汇发票金额的30%,发票金额的余款即40%的总金额将于货物全备好即将出港时支付。基于此,二审法院询问南盛公司其是否已经按照合同收到货款,南盛公司陈述其与买方后来变更了付款条件,并未收到货款。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境外买方变更货款支付方式。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南盛公司主张其未收到案涉货物的货款与《进口合同》的约定不符,不能成立。因此,本案应认定南盛公司并未因万通运达公司未交付案涉货物提单而存在损失,其主张万通运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损失的数额。首先,虽然《进口合同》中并未对该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分批运输和分别付款做出约定,但根据南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涉案《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实际分4票集装箱货柜进行运输。除本案所涉2票货物外,另外2票货物出运时间为2012年5月13日和5月23日。至2012年6月6日,南盛公司收到的货款为56831.07美元(含印刷制版费)。南盛公司自认已经收到《进口合同》项下另外2票货物的全部货款,该自认与其向本院提交的出口报关单、提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亦相互印证。并无证据证明南盛公司已经收到涉案2票货物的货款。故万通运达公司关于涉案2票货物仅有30%未付款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南盛公司主张涉案2票货物的货款损失,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其提交的《进口合同》记载涉案2票货物金额为25838.86欧元,出口报关单发票载明的货物金额为42484美元。本院认为,《进口合同》系南盛公司自行提交,万通运达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应当按照该合同记载的金额确定涉案货物的损失数额。出口报关单系南盛公司出口货物时单方申报填写,其载明的货物金额和采用的结算货币币种与《进口合同》的约定并不一致,南盛公司又不能证明记载不一致的合理原因,故出口报关单发票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真实价值,南盛公司主张按照出口报关单记载金额确定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万通运达公司关于应当以《进口合同》记载金额确定货款损失的意见,应当予以采信。一审判决关于万通运达公司应当向南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但是由于对《进口合同》真实性的认定发生变化,货款损失的认定数额亦应予调整。本案2票货物的货款损失应当为25838.86欧元。因南盛公司系中国企业,其提起本案诉讼时要求以2012年6月外汇汇率折算人民币支付损失赔偿,本院予以认可。本案所涉货款损失25838.86欧元,按照2012年6月欧元对人民币平均汇率7.9,折合人民币204126.99元。南盛公司关于万通运达公司怠于支付上述款项,造成利息损失的主张,亦应予以支持,万通运达公司应当承担上述款项自2013年2月15日货物被提走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部分往期内容:(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一、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案例问答:中国大陆与香港公司从事外贸法律选择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院允许吗? (案例问答:大陆与香港公司外贸选择适用《CISG》,法院允许吗?)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提单首要条款选择《海牙规则》,还适用《海商法》吗?
二、 合同订立
案例问答:涉嫌骗取进出口退税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问答: “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问答:合同订立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就不能认定合同完成履行了?案例问答:
问答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是否影响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
案例问答:给了几千万的货,居然没搞清谁是买家,如何确定合同买方?(最高院)
案例问答: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是否可以主张构成第三方代理?
案例警示:经历了四次判决,终于发现找错了千万级的欠款对象?(最高院)
案例问答: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及质量保证就变更了贸易术语吗?(最高院)
三、 货物交付
案例问答:进口货物被仓储方侵占,进口方能否要求非其委托的报关方承担责任?
问答2:进口货物被仓储方侵占,进口方能否要求协助出具虚假单据方承担连带担责任?
案例问答:指示交付中,如何认定动产“已经交付”?
问答2:能通过海关放行证判断货物权属?
案例问答:指示交付货物,通知、交付发货单就能否认定货物权属转移?(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
案例问答:合同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以及质量保证是否意味着变更了贸易术语(CFR条件)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案例问答:电话主张货损赔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案例问答:如何确定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案例问答:出口货物达到约定的质检要求为何最后仍然被要求赔偿?(凭样品买卖)
案例问答:货物能够使用或者转卖就不构成根本违约?(最高院)
案例问答: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第三方证言及信函能够证明交付货物?(最高院)
案例问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如何认定成立交易惯例?(最高院)
案例问答: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可以主张代理降低自身风险?(最高院)
案例反思: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最高院)
专题: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处理?以13年至今高院最高院22个精选案例为视角
案例三:目的港无人提货,套箱费用由何方承担?(高院)
该费用属于装箱所产生还是弃货产生?
案例四: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损失是否必须以留置货物为前提?
专题: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货运代理,船方)索赔的法律依据是?
四、 货物运输
案例问答:托运人删除运输要求,承运人能否据此免责?
航运企业:你本可以每年省下几十万风险防范正确姿势(15条)
案例问答: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所出现的风险和责任?
案例问答: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三次审判法院观点都不同)
案例问答:运输货物短少(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远少于合同约定)为何只能自己承担?
案例问答: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是否需要以自身提货权为前提?
案例问答:什么情况下,“不知条款”会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罕见)承运人批注不知货物状况却免除货损赔偿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货损侵权赔偿中,滞箱费计算?
公估报告必须双方委托吗?单方委托公估报告有效吗?
案例问答:发生了船舶的碰撞必然导致货物损失的免责?
案例问答:国内水路运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还是海商诉讼时效?(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遇上不规范的格式条款,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相应赔偿(二审维持)
案例问答:船方(承运人)完美履行合同、法定义务,还需要对货损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一个由大蒜运输引发的大案
案例问答:货损是由包装不当以及天气造成,承运人是否据此免责?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证明了装船时货物合格,货主一定能向承运人(船方)主张责任吗?
案例问答:合同写延期交货支付违约金,为何最后法院不支持?(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货损,除法定免责,一定是承运人担责?(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暴雨(天灾)后,船方和货方都不能当甩手掌柜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船方是否可以“不知条款”免除货损赔偿?(最高院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向航次租赁中的出租人索赔吗?
案例问答:对于无单放货律师费没有事先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高院案例)
案例问答:提单中的风险告知是否构成免责条款?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超过保函的保证期,保函是否有效?(高院)
案例问答:【高院】:货方对于海运中火灾导致货损索赔的救命稻草是?
案例问答:在运货物出现问题,无法卸货,法院支持船舶继续航行还是返回呢?(最高院)
案例问答:对于无单放货,承运人也是可以帮助你要回货物,主张货款的?(最高院)
案例问答:起诉货物运输(船方)赔偿,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吗?(最高院如)
案例问答:提单未明确托运人,是否仍然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责任?(最高院)
案例问答:记名提单能追究无单放货责任吗?(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以通过提单约定“无单放货免责”吗?(最高院)
案例反思:运输货物短缺严重为何只能自己承担?(最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最高院)
案例问答:海运货物赔偿损失是否包括市价变化损失?(最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风险和责任?(最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到底以啥作为货损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院改判)
五、 货物保险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改判)货物自留与出售影响定值保险货损赔偿数额吗?案例问答:CIF,货物越过船舷后被劫,保险需要赔付吗?(二审维持)
案例警示:因为少起诉一个对象而被法院驳回的实例(二审维持),你知道为何吗?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哪些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案例问答:提单抬头与提单签章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承运人?(最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被船方行使留置权扣押是否可以主张保险赔偿? (最高院)
案例问答:投保了一切险,无单放货可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最高院如是说如何判断“不知条款”的效力?(附: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审判实践)
六、 货款支付
案例问答: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能否主张代理,要求第三方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还款义务?
案例问答:fob情况下货物出现问题,买方可否以恶意串通,要求卖方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赔偿损失?
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案例问答:辨认信用证欺诈的核心是什么?
案例问答:“Deposit”究竟是定金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例问答:当心这种支付方式,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二审还改判不承担违约责任。(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应该承担吗?(广州高院)
案例问答:信用证被当做纯粹的融资工具能被认可吗?(最高院)
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案例问答: Fob货物问题,买方能以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款项并赔偿吗?(最高院)
七、 索赔异议
案例问答:外贸最终结算价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案例问答:解除合同计算违约损失(可预期利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期纳税申报表或是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利润或者行业平均利润?
案例问答:确实违约却不赔偿的实例!别人向你主违约张赔偿,你合法拒绝的理由
案例问答:货损赔偿是按照提单记载还是出售时的称重计算数量?(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主张货损索赔需要哪些证据?(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案例问答:海商法规定火灾免责,那么主张货损一定不被支持吗?(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火灾为何没有作为免责事由?(又一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减少索赔吗?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就能免除一切违约的责任吗? (高院)
案例问答:发生货物损失,事后检验报告可以对抗事前清洁交货单而主张索赔吗?
案例问答:货物到港后,未达到合同标准但是优于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货损?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对于市价变化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没有合同情况下,货物价值如何确定?(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无单放货,是否必须有提货权才可以?(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货代以及担保无单放货,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否向港口经营人(港务局)主张无单提货的责任? (最高院)
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无单放货防治篇(无单放货上篇)
从法律上理解无单放货————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无单放货的损失 (无单放货下篇)
八、 货运代理
案例问答:有书面《物流协议》,为啥不成立货运代理关系?(最高院再审改判)案例问答:先款后货交易中,代理未经同意直接交货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问答:没有在新的变更交易条件的担保合同签字,为何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风险防控:货运代理可以向《孙子兵法》学什么?
经验总结:以别人损失千万的最高院、高院实例提炼而出的37条干货货运代理经验
趣说实例:刘备,鲁肃,周泰大米交易中,耿直的周泰(货代)如何防止索赔?
趣说案例:遇上不靠谱的货代,可以据此索赔
案例问答:是不是有违约就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呢?不是(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对于货物质量,专家及商检机构谁更权威?(高院)
案例问答:受托方超越委托权垫付税费,共同委托方可否以内部协议对抗其留置权?(最高院)
案例反思:帮你办事就成立委托(货代)关系?最高院改判
案例反思:海事运输纠纷最容易踩得坑你踩了吗?(最高院再审改判)
九、 案例解答
案例问答: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出具承诺书的担保人主张债权?(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向法院提过诉讼就能构成时效中断吗?(不同你的常识)
案例问答:税再分配的约定是否属于骗取国家退税?
委托第三方开立信用证,委托方涉及刑事诈骗,信用证合同是否有效?
外贸代理中,单位人员构成犯罪的,单位为啥不可以免责
供货方随意涨价,停止供货是否一定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最高院)
最高院:民事案由错误是否影响货款实际的支付?
最高院:没有约定货款付款时间,付款时间是按照什么计算?
最高院: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拒绝提供其独有证据会被判败诉吗?
货物质量异议期如何计算?(堪称最高院编的教学指导)
最高院:有买方委托的质检报告合格就意味着货物质量合格了?
最高院:有合格质检报告就能说自己货物一定没有质量问题?
买卖纠纷中,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会如何调整?最高院2个相互矛盾的案例
买卖中,一方终止履行买卖合同,违约损失(毛利润)如何计算?(最高院改判)
最高院:已与对方书面确认过违约金,还能要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