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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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是否需要以自身提货权为前提?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20人看过



答(裁判精选):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提单由托运人在起运港持有,未经贸易流转的情况下,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因此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案例索引: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总第110期)

 

律师建议:

1、无单放货必须要有正本提单为前提,但不要提货权为前提。提单代表物权,主张无单放货最为主要的前提就是提单。

2、提货权争议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争议,不在提单范围内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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