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高院
得知自己即将被债权人起诉
债务人在案件进入诉讼前
赶紧“卖掉”了自己的房产
以逃避未来法院的执行
这样的诡计能得逞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近日,永康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一债务人与房产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转让行为。
多年前,刘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但刘昊仅归还了其中部分借款。
2016年,陈某在对刘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后,发现刘昊在自己起诉前几个月就已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至林巧名下。陈某认为,刘昊的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又一纸诉状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刘昊与林巧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
在撤销权一案的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供了房产档案、电费电量通知单等证据,法院进行了详尽调查,发现多处疑点。
却一直在缴纳水电费
法院查明,涉案房产原本登记在刘昊名下,在涉案债权起诉前被卖给了林巧。
刘昊的银行账户虽没有大额资金,但每月都有水电费支出。更重要的是,该水电费支出所对应的房产就是刘昊转让给林巧的。
此外,刘昊银行账户中发生在房产转让交易期间的两笔流水引人怀疑。
一笔是林巧转给刘昊的,备注了“买房款”;另一笔仅隔了两天,就从刘昊账号转出至名为“朱辰”的户头,备注了“还借款”。两笔款项的金额均为80万元。
时间相近
金额相同
备注存疑
这2笔流水到底隐藏了什么?
无偿转让房产
原来,刘昊早就知道自己即将被债权人诉至法院。为保住名下仅剩的房产,他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法子:把房子转移到别人的名下,这样就算自己被起诉了,法院也无法执行!
为了使房产转移行为“完美无缺”,刘昊找来两位朋友帮忙。
??首先,刘昊与自己的发小林巧假装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上的房产价格230万元看似“合理、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
??
他让林巧从朱辰处拿了80万元,又让林巧从银行贷款150万元。
之后,林巧将这230万元分两笔,当做“买房款”打入刘昊账户,伪造了房产交易的流水。
?? 最后,刘昊在收到“房款”后,将80万元打回朱辰的户头;而林巧所借的“购房贷款”也由刘昊归还。
就这样
刘昊“左手倒右手”
实际上无偿转让了自己的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刘昊与林巧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对于执行案件,刘昊虽筹集资金,全部履行执行款项,但永康法院依旧对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罚款5000元。
法官释法
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刘昊自以为在案件进入诉讼前“转让”自己的房产,就能逃避执行。然而,其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债务的恶意,其无偿转让的行为也的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市场交易存在风险
市场主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
?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永久消灭。
? 撤销权诉讼如何主张诉讼请求。实务中,存在不少撤销权诉讼的原告方仅向法院请求撤销减损财产的行为,并未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变更登记至债务人的情况。这导致后续财产返还或者执行存在一定堵点。
因此,为确保判决生效后财产能够返还至债务人名下以及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防止受让人不会再次转移或者损毁破坏财产,当事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候,有必要提出由受让人返还或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此外,当事人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要及时收集证据,不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延伸民法典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范围,在撤销权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四种情形,包括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部分杨律师整理内容:(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一、房屋买卖中,恶意磋商会产生违约责任吗?
二、房屋买卖中,找中介需要注意什么?来听听防坑绝招
三、善意第三人能否在查封生效但未完成公示前申请房屋过户?
四、房屋买卖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另附,法院颁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15条基础建议
一)、房屋买卖防范之一,如何处理面积差异?
二)、房屋买卖防范之二,如何处理过户税费?
三)、房屋买卖防范之三,如何处理“逾期过户”?
四)、房屋买卖防范之四,如何看待定金?
五)、房屋买卖防范之五,如何处理“交房”?
六)、房屋买卖防范之六,如何处理购房过程中的“违约”?
七)、房屋买卖防范之七,如何通知解除合同?
八)、房屋买卖防范之八,如何判断“性质特殊”的购房合同?
九)、房屋买卖防范之九,如何预防、处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十)、房屋买卖防范之十,如何破解对方“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十一)、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一,如何预防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
十二)、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二,阴阳合同真的没有法律风险?
十三)、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三,艺高人胆大如何防范特殊风险?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1慎选抵押房
2防范抵债房
3巧签共有房
4看清多户房
5验明学区房
6慎选央产房
7警惕代理房
8慎选在租房
9了解拍卖房
10应对涨价房
五、购房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到开庭仍然无法获得一致,会有什么后果?附防坑小妙招
七、夫妻售房,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后怎么样了?(附:解决小方法)
八、买下房子却发现被查封了,怎么办?附4个解决大招及预防大招
九、出售房屋中曾有人病逝,是否属于“凶宅”解除买卖合同情况?
十、在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
十一、房屋在被查封后开始在转让的,买受人能够取得房屋吗?(附防坑提醒)
十二、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十三、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执行,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
十四、购买动迁房的风险及应对
十五、一房二卖均未过户,先取得占有者优于预售备案登记者!
十六、最高院:购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哪些条件也是有效的,不能被要回的?
十七、太可惜!为买房而“假结婚” 结果赔了40万
十八、房屋买卖纠纷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及处理?(上海一中院)
十九、大学生把550万元的房子320万元卖了,父母崩溃!能反悔不?法院这样判
二十、非情愿签署放弃延期交房违约金协议,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二十一、学区房承诺落空是否构成违约?
二十二、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典型案例)
二十三、房价上涨开发商起诉购房协议无效,法院:恶意诉讼,驳回!(判决全文)
二十四、有争议!借名买房关系究竟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十五、典型判例:购房意向书也可被法院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文件名称与实质内容的关系)
二十六、学区房内存在第三人户口无法迁出,卖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七、最高法公报案例:买房虽已取得产权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
二十八、最高院:在已获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购房人请求
二十九、房屋层高不足,开发商应担责吗?
三十一、购买商品房必须掌握的注意点,你了解了吗
房屋买卖签合同,记住这30个要点才不吃亏!
三十二、网签遇上限购政策,如何确定购房资格时点?
三十三、房屋买卖合同未网签,也可要求强制过户,99.99%的当事人居然不知道。
三十三、被骗买了没有小产证的工业地“住宅”,解除合同外还能获赔多少?
三十四、买了学区房办理入学后,可否
三十五、“交钥匙”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交付?(附5个交房案例及法律依据)
1.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此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房屋已依约交付但部分配套未能正常使用的,不属于未完成交付——张照华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3.开发商未控制好施工期限导致逾期交付的,不属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顺延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逾期交付房屋可免责的,应按合同约定免责
5.全装修房因不满足约定条件,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拒收房屋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三十六、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含典型案例、最高院意见、法律规范)
三十七、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就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存在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向开发商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
3.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面积短少请求法院进行鉴定,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平面图的法院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4.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范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院观点
一、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确认
二、法院处理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则
三、相关法律
三十八、到手的房子与样板房不一样应该怎么办?看完你就知道了!
一、签订的购房合同未对商品房和样板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二、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商品房和样品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开发商承担的违约方式有三种:
三十九、为何我购买的动迁房,在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已经可以被偷偷的过户给他人了?
一、法律支持购房者要求过户(实际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二、政策何时允许动迁房办理过户?
附:孙某与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2民终5015号
四十、最高院、北上广高院对限购限贷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
四十一、遇上限购与房屋代持,法院怎么处理?(7个规则及典型案例)
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
02 . 借名购房
03 . 买受人所购非“满五唯一”房,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04 . 限购对象转为适格主体,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
05 . 借名购房权属争议,房产证并非认定权属惟一依据
06 . 借名购房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07 . 为落户而借名购房,是否实际出资人身份认定规则
四十二、房产证是你的,但并不代表房子是你!--最高院公报案例告诉你二手房买卖的风险
四十三、北京借名买房指导意见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二十七、适用范围
四十四、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上家)违约,买方(下家)可以主张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二手房交易中,恶意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应赔偿买房人
3.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四十五、开发商格式条款玄机暗藏 ,预知风险迟延交房,是否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签约时隐瞒的风险事项,不适用免责条款
四十六、“限贷令”和“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金、首付款能不能全额退?(各地司法意见汇总)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上海法院的意见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十七、学区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可对“学位”申请行为保全!
四十八、解除类住宅(商住宅)买卖合同该找谁索要赔偿?
四十九、 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应如何计算?
一)、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二)、相关案例
1.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2.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房屋所在位置、装修情况及大小,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3.因房屋存在渗透水质量问题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4.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三)、权威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2.违约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法律依据
五十、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可以分别主张
五十一、上海一中院:别墅卖方与房产中介合意偷逃税费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五十二、开发商和中介忽悠卖房者的常见套路
五十三、二手房交易流程详细总结附防坑提示
1买房咨询
2交定金
4付首期及资金监管
5签订买卖合同
6办理按揭
7注销他项权证
9收房
10买房支付尾款
附件1过户流程
附件2过户资料
五十四、怎样不花钱自己解决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和一般概念界定
二、商品房认购(预订)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
四、商品房预售
五、商品房现售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八、商品房买卖的贷款
九、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十、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
十一、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五十五、购买二手房,怎样付款才能安心?
(一)、非贷款支付
(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
(三)对于房屋尚有未还清贷款,抵押权等情况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流程:
五十六、房地产交易合同(监管版)(模板)
五十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
五十八、房屋交易 定金合同(模板)
五十九、一文说清购房中定金的退与留(以30典型个案例进行实务剖析)
六十、购房中,约定先贷款时间先于交房时间,是否只有交付全部房款才能交房?(上海高院再审改判)
裁判要旨:
六十一、购房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标题说了算还是内容说了算?
六十二、接受延期交房违约金与验房还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