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叫做袁隆平,他新开发出一种杂交水稻,没有向国家申请专利,他又想用新品的水稻作为出资,那么是不是在法律上也有点“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天方夜谭呢?
杨律师把他转换为易懂的法律问题,
1、如果袁隆平用它新品种的杂交水稻,在没有申请任何国家认可情况下,作为出资法律认可吗?
2、以一个农作物新品种出资是否可以呢?(比如,以袁隆平以他新品种的杂交水稻出资?)
3、法律要不要求该农作物必须取得专利之类的法律认可呢?(那水稻没有向国家申请过任何认可,作为出资能被法律认可吗?会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吗?)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一个类似案例,告诉你答案,可能还颠覆你的认知。
裁判精选:(为了节约您宝贵时间,不用阅读10多页的裁判文书,作者帮您把精选部分选了出来。)
关于德农科技公司能否以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出资。德农科技公司与其他股东出资设立北京德农公司的时间是2002年,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但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之后修订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故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形式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法律允许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德农科技公司将郑单958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北京德农公司,系以知识产权出资,且郑单958使用权经评估、验资作价180万元成为德农科技公司出资财产的一部分,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财产的要件。因此,德农科技公司以郑单958使用权出资,并不违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德农科技公司以郑单958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应为有效出资。
问题二:没有申请过版权、专利、商标等的知识产权出资会被认为虚假出资吗?
裁判精选:(为了节约您宝贵时间,不用阅读10多页的裁判文书,作者帮您把精选部分选了出来。)
关于德农科技公司以郑单958使用权出资设立北京德农公司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德农科技公司与其他股东拟出资设立北京德农公司时,对其拟出资财产进行评估,其中郑单958使用权作价180万元。在各股东出资财产验资过程中,该郑单958使用权作价180万元亦作为出资财产,成为德农科技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德农公司注册资本中38.38%股份的组成部分,且德农科技公司所持有的该股份比例直至出售给黑龙江华冠公司,均未发生变化。虽然有关工商档案中关于德农科技公司出资明细表记载的出资财产分项内容不尽一致,但该公司出资的总额以及股份比例相同。因此,德农科技公司以郑单958使用权作价180万元出资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将郑单958使用权作价180万元实际投入了北京德农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德农科技公司将郑单958使用权作价出资到北京德农公司后,德农科技公司依据《许可合同》享有的郑单958使用权即应作为北京德农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北京德农公司享有,德农科技公司不再享有郑单958使用权。
对于企业希望吸纳特殊专长或网红加入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约定收入分配,而不是直接以“知识产权形式”出资形式认定。
案例索引: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等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