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均发送了解除协议通知,合同解除了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47人看过


来源:每日分享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编辑


裁判要旨

双方向对方发送的解除协议通知,均以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解约条件,并非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

杨律师提醒:合同没有解除,权利义务还是以原合同约定为准,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

意义:违约方不能通过也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来达到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免除责任。

案例索引

《郭发军、吕合春法定继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5698号】

争议焦点

双方均向对方发送了解除协议通知是否可以视为达成解除合意?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办理并交付了新的采矿许可证。虽然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许可期限为四年六个月,少于双方约定的五年有效期,但是该期限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被申请人对此无过错,不构成根本违约。第二,根据现有证据,郭发军知晓并认可目标公司的增资行为,应自行承担其后果。郭发军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另案裁定,不影响本案处理。目标公司原股东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郭发军如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双方向对方发送的解除协议通知,均以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解约条件,并非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关于解除协议必须由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的约定。此外,添勋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状况,不影响双方办理股权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登记手续,郭发军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事由,判令继续履行,并无不当。

(更多可以搜索杨钦仁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