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
事关许多人的人生大事。
今天,
跟大家分享
个房地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希望在房产问题上,
帮小伙伴们,
有效避免纠纷。
一、谎称房屋“满五唯一” 致买方多缴税费被判赔
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一则房源信息:3房2厅2卫,报价538万元,满五唯一(产权取得满5年且为出卖方名下唯一房产)。不久,在该物业公司居间下,王某与沈某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日,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确认居间报酬为8万元。虽然物业公司广告上标明这套房子“满五唯一”,可是并未向沈某核实。

王某已向物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4万元,然而因该房屋并非出卖人名下唯一房屋,过户前他缴纳了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王某因此拒付剩余的4万元居间报酬。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居间报酬及相应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调查义务便发布案涉房屋“满五唯一”的广告,存在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物业公司虚假宣传造成预期交易成本增加2万余元,损害了王某的利益。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在其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不得要求王某支付居间报酬,最终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近2万元。
法官说法
大部分普通居民在从事不动产交易时,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可是,部分中介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疏于提示交易风险,故意隐瞒房屋瑕疵,甚至采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促成买卖双方交易,从而滋生交易困扰,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本案的认定,有利于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提醒
他人的教训,我们的经验。对于物业公司,中介这种“满五唯一”的说法,购房者一定要提起自己的警觉,对于“满五唯一”有条件亲自去证实一下,无法证实的,可以书面与物业,房产中介书面(重点:书面约定,不是仅仅口头约定,要把口头内容落实到纸上)约定“ 满五唯一”,如果房屋不满足,由物业或房产中介承担额外的税费。另外,由于房产中介业务鱼龙混杂,中介的书面合同一定谨记要加盖他们的公章,而不是仅仅他们业务员的签字,不少发生问题找业务员的时候,店里会说他们已经离职或到其他店了。总之,我们也找不到他。建议找比较大型的中介,会对税费问题有比较靠谱的回复。
那么,如果真的发生了怎么办呢?只能诉讼解除合同或者承担高额税费。中介或物业不支付的,可以先自己垫付。需要提示的找大型中介机构的优势,这里就体现出来了,因为小中介可能就此走人,大型中介往往会更愿意承担责任。最高院曾有案例因为双方都不知道高额税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的,但是那案件不仅是二审的,而且适用严格,如果走到诉讼一步,可以援引此案例,主张自身免责。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