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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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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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遍网络的法院官方电子证据指南,实际只是私人文章的标题党,你知道真实的法院意见是什么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1170人看过


最近朋友圈一篇名为《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以下简称“网文”)火遍朋友圈,其中还表明文章内容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笔者作为律师,在看了文章后,本着怀疑的态度查询了官网,并没有发现广州高院发布相关“官方”指示,文章不是广州高院发布的,是把旧文章《最详指引:短信、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如何取证、存证、举证?》翻版,今天打开已经被微信给查封了。同时,比对法院的明确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正式法律文件,文章虽然整理蛮值得称赞,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结合两份正式文件,可以看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更关注取证的流程、程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更注重对证据的实际要求。

 

另外,关于存证云,网文反复提到的第三方证据保存工具,笔者也查询了相关案例,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其被法院认可的程度。

 

一、电子证据的官方规定与律师建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律师的评析与意见

手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手机短信应当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手机短信除非做过公证,否则还是需要当庭演示,演示内容为左边加黑部分。

2、手机短信单独作为证据,证明能力较低,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网文声称可以调查运营商,在实践中无法实施。以移动公司调查为例,移动虽然不接受持法院调查令律师的调查,也不接受民庭法官的调查,只接受公安和刑庭法官调查。同时,法官无权对不接受调查的运营公司进行司法罚款。期望通过调查运营商,在实际操作可能性极低。

传真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但是,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1、传真件需要核实内容为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

2、判断传真是否真实最为重要一点就是合同或其他证据能印证该传真是给对方的传真

3、传真件单独作为证据时,证明能力较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补强。

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受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基本要求流程与传真类似;

2、电子邮件也需要与其他证据对应,比如合同约定邮箱地址;

3、邮件不实名认证,单独作为证据,证明能力不足;

 

网页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备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相关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网页作为证据质证过程就是打开;

2、对方认可或经过公证的只要提供网页打印页。

电子聊天记录

(QQ、微信聊天记录)

1、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2、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1、微信、QQ证据需要纸质打印;

2、相关内容既需要注重完整性,也需要注重关联性。既要确保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全部提交,同时也要杜绝提交与案件无关、或关联不大的内容。

提交聊天记录,关联性不大的和本案相关的一并提交,有可能导致法院不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由其是涉及身份关系诉讼中。本人代理的一起婚前房屋分割二审案件中,由于女方一审提供过多(100多页)关于男方出轨的聊天记录,法官直接不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质证,后律师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将有关女方出资的聊天记录(大约2页)提交法院,最后二审法院多支持了30%的房屋 分割款。

3、微信、QQ并不实名,所以需要其他证据补强,证明案件事实。

4、对于微信、QQ等可以在多个设备登录,转移消息到其他设备,可能有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所以在案件结束之前或者做完公证之前,不要轻易删除记录或转移记录。

录音、视频

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将有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应对措施,你需要提供当时录制录音的原始设备,而非将录音转移到其他设备,通过其他设备进行播放。

在法院庭审完毕或公证以前,不要删除、修改录音、录像。

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现当今的实务中,没有一个可以直接适用侵犯隐私的公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模糊、不具有操作性。法院可能更倾向利益衡量。律师在针对具体个案除却法律规定外更有发挥空间。

支付宝证据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1、支付宝实名认证,能够确认对方身份,以及收到款项即可。

2、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宝转账最好在转账时备注转账的用途。

 

 

二、关于存证云

首先,存证云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被法院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存证云被法院认可还需结合以下证据,

1、《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合同》

2、《情况说明》,说明存证云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采用了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取证时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为不当介入、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其电子数据提取、生成、储存方法具有可靠性、完整性。

 

其二,存证云不能证明一切

存证云证据不被法院认可的一个案例,案例是一个支付宝存证云的案例,周志福与杨先棋民间借贷纠纷(2018)渝0120民初2671号(连接: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76f7939a-b86d-45ff-b43b-d2180b6709eb&area=0&index=115&sortType=1&=670&conditions=searchWord%2B%E5%AD%98%E8%AF%81%E4%BA%91%2B1%2B%E5%AD%98%E8%AF%81%E4%BA%91

 

“本院认为:从原告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没有见过借款合同相对方的面,也没有举证证明通过其他方式验证过对方的身份,也没有举证证明所谓的“支付宝存证云”如何验证了对方的身份,因此不足以确认原告举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就是被告杨先棋,进而不能证明原、被告间有借贷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原告有责任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但原告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关于录音、录像的建议

其一,录音、录像首先得合法,对于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律师),法律会提更高要求。

其二,录音、录像必须包括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其三,对于关键核心内容,必须要获得“明确”的回答,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回答,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对方反复确认。

例如:你电话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对方要求你提供证明损失的材料,这不构成对方承诺承担责任;

你主张对方承担责任,对方回复愿意协商,不代表对方认为自己有责任。

其四,录音录像控制时长。录音、录像时尽量抓重点,不要谈不相干的内容。录音尽可能的说明事实,不讨论观点。录音、录像时间过长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其五,录音不要出现威胁、胁迫的内容,防止对方开庭主张谈话是被威胁而说出的。

其六,录音录像不可裁剪、截取,否则可能无效,且需要在录制设备保留原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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