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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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海事事故中,无过失的码头全部损失是否属于海事责任限制?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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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裁判规则

  2. 争议焦点

  3. 相关规定

  4. 案例索引

  5. 实务总结

  6. 判决节选

 

 

阅读提示:

    海事事故中,无过失的码头全部损失是否属于海事责任限制?

  1. 一、       裁判规则

 在船舶触碰码头责任事故中就码头限期清障的费用向船舶追偿,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触碰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1. 二、       争议焦点

关于仁科公司是否有权对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的请求主张限制赔偿责任

  1.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 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1. 四、       案例索引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与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1. 五、       实务总结

关于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范围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船舶触碰事故中码头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无过错),其向肇事船舶追偿清障等费用损失,肇事船舶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这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码头、航道等航运设施业主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港口的通航便利和安全。其他损失属于限制性债权无争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船舶触碰码头责任事故中就码头限期清障的费用向船舶追偿,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触碰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从法律上来说,两种观点的争议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其中对于船方单方过错,是否可以主张责任限制,即保护航运业利益,还是保护无过错相对方的利益。于此,最高院给出的结论是严格照搬适用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对于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为码头公共利益而提供的相关设施的损失)都视为限制性债权。

当然,这仍然有一定探讨余地的,最高院的观点被认为是正确的,并非是其最为正确,而是因为其是最高院。尤其是保护航运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在法律有可解释空间内,把航运业的保护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本案中,就是国家、社会分摊了船公司因其未聘用适格(有资质)引航员导致的损失。个人比较赞同一审以及二审法院的裁决,利用法解释的方法给出更为合理的结果。法律应该对于船公司在有条件情况下,为了节约成本而导致的公共利益损失进行一定制裁,这样有助与从整体上减少事故的发生,不仅保护公共利益,更加保护航运业良好发展。期待未来最高院改变对相关问题的见解。

     

 

  1. 六、       判决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对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仁科1”轮触碰罗泾油库码头,产生码头修复费用、输油臂修复费用、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及利息、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等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请求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该条的规定仅涉及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和船上货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以及船舶之间碰撞所引起的相关追偿。在船舶触碰码头责任事故中就码头限期清障的费用向船舶追偿,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触碰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一、二审判决认定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为非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仁科公司对此申请再审有理,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系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罗泾油库因触碰事故遭受损失,仁科公司与罗泾油库在一审中经协商后共同选定委托中九公司与中九研究院作为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事故以及码头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程序合法,且鉴定评估结论已在一审中由双方当事人确认,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评估结论认定受损码头的修复费用并无不妥。涉案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与设标费用系为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而发生,非因罗泾油库怠于履行减损义务而产生。罗泾油库主张购置码头临时值班房是替代在事故中被损毁的码头综合楼的功能,被损毁的码头综合楼的功能是未坍塌码头部分的那栋综合楼所不能替代的。仁科公司提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罗泾油库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触碰码头事故引起的沉船沉物清障打捞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

罗泾油库码头位置已刊印在海图上,其照明设施和警示标识的配备未违反相关规定;涉案触碰事故原因系“仁科油轮在没有引航资质人员的引领下,错走航道后,为赶靠泊时间未使用安全航速,且靠泊时船舶操纵不当,仁科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评估机构作出的结论意见、本案有效证据,并考虑损失的关联性、合理性,确定罗泾油库损失金额为:受损码头修复费用1622.78万元、受损输油臂修复费用200万元、受损码头清障费用560万元、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50万元(扣除仁科公司已支付的费用200万元)、设标费用65万元、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3万元、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211567.09元。鉴于上述费用均为罗泾油库的支出性费用,其损失利息应从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罗泾油库举证实际支付的费用仅有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211567.09元,故可从该项费用最后一笔付款之日(20]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事故是由于仁科公司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仁科公司不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起浮、淸障等费用追偿的规定,不适用于单方责任的船舶触碰事故,该条款中的“责任人”应理解为负有一定海事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即事故责任人。罗泾油库码头方在船舶触碰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其向肇事船舶追偿清障等费用损失,肇事船舶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这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码头、航道等航运设施业主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港口的通航便利和安全。罗泾油库支付的因受损码头残骸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费用,包括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均属于非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受损码头修复费用、受损输油臂修复费用、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及利息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因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总额未超过基金及设立期间利息的数额,故仁科公司应全额赔偿罗泾油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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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