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错把中间人当“二房东”,签了合同怎么办?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600人看过

小瓜:明明交了房租,却被房东找上门,我该怎么办?

浦小民:小瓜不要急。有没有支付房租的凭证呢?房租是直接支付给房东的吗?

小瓜:我是通过中间人支付的,他是二房东。可是他没有把我的钱全部付给房东。

浦小民:可以确定这个中间人就是二房东吗?最近浦东法院有个案例,就是原告错把中间人当成二房东,构成重大误解,导致合同被撤销了。我们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周某就羽山路XX号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48190元。

2016年6月

房屋产权人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房屋。

2016年6/27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代理原告与乙公司签署系争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房租费用的支付分两部分,一部分由原告直接支付给乙方,差额部分直接支付给被告。

2016年11/11

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666,666元,每年递增5%


后因周某未将甲公司交付的费用足额转交乙公司,乙公司便要求甲公司补交租金。甲公司主张其是在认为周某享受转租权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故要求撤销协议书。周某认为协议系其作为中间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系争租赁房屋协商租赁事宜,真实有效。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协议书。


Q 周某在甲乙公司租赁关系中的身份?

A 2016年5月周某以有出租权的转租人身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直至2016年6月周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其没有与乙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因此周某不是转租权人。


Q 争议《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

A 周某称其是甲乙公司的居间人。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的租金金额远低于甲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租金金额,显然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因此《协议书》不是居间性质。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及签订时周某未取得转租权,该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可予撤销。

浦小民送福利啦!

@ 筒子们,三枚“定心丸”助你完美避坑!

1 了解重大误解合同的特征和要件

特征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 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认识产生误解。

◆ 该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要件

◆ 有意思表示成立。甲公司与周某于2016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表示意思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甲公司以为周某有转租权,但协议书签订时周某未与乙公司建立租赁关系,未取得转租权。

◆ 由于表意人的不注意或不谨慎导致其不知内心效果与表示不一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审核周某出租权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

◆ 误解须极大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通过比照租赁合同和协议书的租金高低等内容来确定误解是否重大。

2 谨慎审核

对承租人说

签订合同时需审查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出租人权利来源的合法性、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与自身的承租用途匹配度。

对出租人说

订立合同前须如实告知租赁房屋的具体状况、审核承租人的租赁用途等。

3 法律救济

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浦东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