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对于国人来说,意味着家的所在地,尤其是对于孩子来说,可以就近上学。然而,在二手房买卖中,很多卖方在出售房产后拒绝将户口迁出,其中原因很多,有的因为唯一住宅出售后没有房产落户的,有的因为其他原因而拒绝迁出户口。面对卖方拒迁户口,作为买方往往却束手无策,因为对于户口问题,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你想通过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作为买方,最多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金法院往往调整得较低。
但是,从2018年3月起,作为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安机关强制将卖方户口迁出。
针对卖方拒迁户口的行为,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该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在卖方逾期迁出户口超过30日时,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卖方的户口强制迁出。
相信该格式条款的出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会同上海市公安局协商一致,如果没有取得公安局的同意,该条款仍然可能成为摆设。因为户口迁移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因此,在卖方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的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依据《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将卖方户口强制迁出还存在大大的疑问!!!(可能公安机关已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笔者没有检索到)同时期待公安部门出具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对强迁户口的问题予以明确。如同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11月出台的《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第96条明确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公告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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