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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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出售孩子房产,会有法律责任?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房屋继承浏览:281次举报

在继承案件中,养子女的继承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中详细阐述养子女的继承问题。


本文所指的孩子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无论该房产是登记在孩子一个人的名下,还是登记在父母和孩子三方的名下,亦或是登记在父或母及孩子双方的名下,出售该房产都必须经父母双方的同意,缺一不可,未经另一方同意是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父母已经离婚,该房产仅登记孩子一个人的名字或者登记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和孩子共有,该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出售孩子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在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时无需另一方的配合。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1首先,谁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一般而言,谁的权利受到损害,谁就可向法院起诉维权。孩子无疑是擅自出售行为最大的受害者,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由于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离婚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孩子参与诉讼。


2其次,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民事权益,既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擅自出售行为显然损害了孩子的财产权益,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孩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擅自出售人承担侵权责任。


3再次,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构成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简单而言,必须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否则就不构成侵权。

(1)本文中,行为是出售房产

(2)损害是将孩子的房产或房产份额出售后没有将属于孩子份额的货币单独留存。若出售后已经给孩子留存了对应房产的货币,或用等值的货币又以孩子的名义购买了新的房产,则不能认为对孩子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3)因果关系是指孩子的财产损害是由擅自出售的行为造成的

(4)过错主要是指未经同意出售房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出售孩子房产违反了《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侵权,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4最后,确定赔偿的范围


先确定被出售的房产中孩子的产权份额。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擅自出售时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估算。如果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计算赔偿基数。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