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与妻子杨某名下共有位于海珠区某小区住宅一套。2015年年底,李某与张某协商,欲将上述住宅以230万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产证及《保证函》(保证涉案房屋出售已经得到妻子杨某同意)。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李某代妻子杨某在合同上签名。买家张某当天支付定金2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
2016年2月底,李某告知张某,因其正在与杨某闹离婚,杨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无法再与张某进行交易。双方遂产生纠纷,张某于2016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杨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杨某作为房屋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障碍,张某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23万元,最终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在二手房买卖中,应以房产证的登记作为认定权属人的依据,当卖方出售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时应征得配偶的同意,在没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有房屋。
房屋买卖中,作为买方应仔细查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人。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或要求卖方提供其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其中,授权委托书最好是公证的。
而作为产权人之一的丈夫,不管其老婆是否同意出售房屋,一旦在买卖合同上进行签字确认,合同对其及买方就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受合同约束,如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均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丈夫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以期逃避合同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