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件一房多卖的案子。
卢某将一套房屋卖于林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林某将首付款20万元支付给卢某,双方约定房屋过户之日林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但房屋交付林某使用多年,卢某也一直未将房屋过户到林某名下。直到有一天林某收到法院一纸诉状,要求林某搬离居住的房屋时,林某才知道他居住多年的房屋已被卢某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法院判决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林某搬离该房屋。林某搬离该房屋后将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卢某返还林某的房屋首付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赔偿各项损失570000元。
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卢某返还林某购房首付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赔偿林某的各项损失100000元。
法官提示
没有法律规范的生活是无序的,没有生活内容的法律是苍白的。类似本案中卢某为了更多利益一房多卖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要加强自我保护,签合同后及时督促售房者履行合同义务。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利益受损方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有必要时还可以对争议房屋采取保全措施,通过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查封手续,方能有效预防和防止损失。